一、起草背景
为公正、有效、合理地保护专利权,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初决定,将“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作为本院2003年的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本院民三庭负责并具体承担,要求力争在年内完成课题调研,形成比较成熟的司法解释意见稿。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这个稿子,只是民三庭该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一个初步成果。
二、指导思想
在司法解释稿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贯彻以下指导思想:
1、坚持依法解释原则。严格依照专利法和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神,坚持立法本意,补充立法不足。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利益平衡的原则。解释既要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合、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体现国际潮流,又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根据我国现阶段科技发展水平和专利工作整体状况,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心工作服务。
3、坚持有针对性、成熟可行的解释原则。解释的内容针对司法实践中确已出现、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尚未形成相对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不求大而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注重解释的实用性。
4、坚持跟踪最新研究成果和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的原则。收集、采纳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吸收国外有关法律和法院判例。
三、调研进展情况和会议讨论稿的形成过程
2003年3月底,正式启动“专利侵权判定基准”课题调研工作,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电传,要求就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重点就案件实体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先进行调研并形成报告,于4月底之前报送本院民三庭。截至6月初,先后收到贵州、辽宁、陕西、重庆、广西、青海、甘肃、四川、福建、江苏、浙江、山东、江西、上海、河北、湖北、宁夏、云南、内蒙古等19个高院和合肥中院的调研报告,其中江苏、山东、广西、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高院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福建、陕西、湖北和内蒙古还报送了部分案例。在本调研课题确定之前,北京市高级法院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对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于2001年制定了《专利侵权案件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为课题的调研提供较好的工作基础。
2003年7月初,在前一阶段本院调研和各地法院协助调研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指导意见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依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国外有关法律和法院判例,起草出征求意见稿(计132条),下发各高院和部分中院征求意见,同时向郑成思、尹新天、李政等6名专家、学者书面征求意见。另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站(http://www.chinaiprlaw.com)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截至9月底,先后收到辽宁、上海、广西、天津、海南、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宁夏、湖北、福建、江苏、广东、山东、北京、云南等18个高院和南京、青岛、成都等中院的反馈意见。云南、宁夏高院和南京中院提供了部分案例。4名专家回复了意见,另有一些专家、律师和国外人士也提出了意见。
2003年10月21日,在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本院民三庭第一合议庭讨论,形成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会议讨论稿(计71条),并于22日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站公开发布。
四、需要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
在对全稿整体提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对以下有不同意见的条款重点提出意见:
1、权利人依据从属权利要求起诉的问题(第三条)
原则上应当引导权利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权利人依据从属权利要求起诉,等于其主动请求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予准许。但因专利授权时对从属权利要求并不进行审查,在独立权利要求无效时,专利并不一定能够在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所以只有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时,权利人主动要求缩小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才有意义。
权利人曾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未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支持,权利人依据其他未曾作为审理依据的权利要求另行起诉的,应当作为证据问题还是作为一项新的请求权来看待。在前诉系依据独立权利要求而其侵权指控未获支持的情况下,无论再依据任何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侵权指控也均不会成立;在前诉系依据从属权利要求而其侵权指控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再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他从属权利要求起诉,应否准许。
2、适用等同原则的限定条件问题(第十一条)
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即拟增加规定另一种方案所述情形),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3、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第十八条)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将非外观设计的内容和单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4、近似外观设计的判定标准和方法问题(第二十四条)
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采用“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与专利授权和维持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一致。“一般消费者”不仅指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即使用者),也包括与产品的销售或者服务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也可以视为一般消费者。
外观设计要部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如何界定。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不在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要部时,是否不仅要比较设计要点,还要比较整体外观。应否考虑要部或者设计要点对整体外观的影响。
5、产品部件系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定性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将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作为自己制造的产品的部件,属于使用行为,还是可以作为销售行为,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6、间接侵权以及共同侵权人责任追究问题(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向他人提供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料、中间产品、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能否直接追究提供人的侵权责任。
7、涉及技术标准的侵权责任问题(第三十六条)
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擅自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如果标准管理组织或者标准制定者在标准中已经明确声明有关内容系他人特定专利的,在标准采用人因实施该标准而侵犯他人专利权时,可否不认定其构成专利共同侵权,或者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但未申明涉及其专利的,能否视为已经获得专利权人的免费实施的默认许可,还是仅获得默认许可,使用人应当支付使用费,或者不应当视为已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仍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8、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问题(第四十二条)
他人行为如果系发生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则应当被视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可否视为不构成对原专利权人包括著作权等权利的侵犯,但他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以其他方式实施的针对该外观设计的行为,原专利权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合法权利的人仍可以依据其他法律主张权利。
9、平行进口问题(第四十六条)
是否可以允许平行进口。依据与专利权人无法律或者经济上的联系的人或者说同一内容在不同国家的数个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是否应当禁止平行进口。独占或者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被许可人可否主张禁止平行进口。
10、先用权中原有范围的界定(第四十七条)
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应当以“原产业领域”还是以“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界定。国外多不以“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量化指标界定,而普遍以原生产经营范围为限,先用权人可以扩大实施规模。
1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认定和同一申请人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问题(第五十条)
能否以权利要求来判定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一申请人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是否应当设立声明和公示程序以及公示的效力;同一申请人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是否应当限于同时申请,还是可以先后申请。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并无声明和公示程序,而且申请人可以先后申请,获得不同的申请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本会议讨论稿未经民三庭全庭会议讨论,还是一个初步的司法解释意见稿,其中许多问题和内容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希望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建言献策,深入研讨,共同提高。
会后,我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正式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还要向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等社会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在后续调研过程中,希望得到与会代表及所在单位对本调研课题的继续关注和大力支持,随时向课题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多提供有关案例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