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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专稿:网络法规是不断完善和渐进的

——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

央视国际 (20031010 17:59)

  cctv.com消息(记者王晓遐北京报道):2003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于20031010日在北京开幕,这次网络媒体论坛的主题是“中国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而其中讨论的热点之一就是关于“保护网络版权”的问题,就这个问题记者在开幕式后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教授,请他谈了谈法律在保护网络版权及其他网络权益方面的作用。

  记者:您这次参与讨论的问题是“理性关注网络版权”,由于网络在近年来的兴起和发展速度之快,“网络版权”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您能谈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版权吗?

  蒋志培:所谓传媒是给人们看、听和感受的,它所运用最多的是文字、图片、多媒体等这些视听能够感受到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很多人劳动和智慧创造的成果,是要受版权法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网络现在已经成为一种高科技、现代化的传媒工具,人们付出劳动创造出的各种形式的作品被传播到网上,被称为网络作品。网络作品的表达形式和传统媒体不同,一部分是把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等等一些传统媒体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络上,另一部分是网络从业者、服务者和参与者在网上创造的劳动成果,这些网络作品都应该是有版权的,而这里所说的版权就是我们在讨论中提到的“网络版权”了。

  记者:我们知道版权或者说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但是网络上的东西都是公开,有些甚至是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所控制,那么网上版权的保护是不是就应该很有必要,您能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吗?

  蒋志培:网上是一个公开的,又被人称作虚拟的社会,但是又像今天会上提到的,他是通过一个个网站来传播的,使用者也是通过一台台计算机来浏览的,那么使用人和上传人都是社会人,并不是虚拟的,而人的行为是肯定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的,人的作品和智力劳动只不过是通过网络媒体改变了一种表达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哪种形式,人们所创造出来的成果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说网络上的作品得不到保护,那么作品就没有得到完整和全面的保护,网络所运用的高科技技术,使很多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一旦权利人的作品在网上得不到保护,那么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将更大,侵权的后果将更严重。因此我们要有一个健全的、全面的法律来保护作者的版权。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版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除了版权还包括专利权等一些其他的权利,但是现在版权更为突出一些。

  记者:您所知道的,现在涉及网络版权的纠纷案例多吗?在处理这些纠纷案时是否会遇到一些新的没有处理过的问题,您认为现在国内在保护网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是否健全,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蒋志培:这几年受理了一些关于网络纠纷的案件,其中我所知道的涉及网络版权纠纷的案件居多,再包括涉及域名、商标等等一些案件加起来有几百件网络纠纷案件了。

  关于网络纠纷案件,确实一开始我们产生了一些疑惑,在社会上争论也很大。有一部分人认为虚拟世界是自由的,应该不要法律,法律虚无。另外一种意见是要求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不仅要有,而且要更严格。于是就产生争议了。那么慢慢的国务院、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要求,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说著作权法,过去没有关于网络传播的司法解释,因为当时制定这项法律的时候很早,网络还没有兴起,但在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里就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法院之前已经受理了这样的案件了,就是说已经先实践了,然后立法部门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又修改和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使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也适应网络纠纷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了一个在网络环境下处理版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划清了什么行为是侵权,什么行为是不侵权,什么样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做会避免网上侵权。这一司法解释,被国外一些专家所称道,是很著名的。近年来法院运用这个司法解释也审判了一些案件。之后又有了著作权法中的网络传播权,对网上时事新闻的转载做了一些规定,就是要注明出处,以保护新闻记者的智力劳动,对网上作品的转载要付费等等。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使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更合理,更有秩序,另外也给网络媒体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同时也规定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转载他人作品不付费的,这些行为一旦被追究,就会涉及侵权。因此关于网络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一些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的出台,都对网络环境下的秩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可以说大的方面基本上都考虑到了。权利人在网上受到侵犯,包括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使大家再发生一些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机制在运作。

  当然,因为网络纠纷涉及的方面很多,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立法机关还在不断的完善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著作权法上规定,国务院在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上还要另行制定一个条例,就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是这个法规还没有出台,所以说关于互联网的法规还在不断地完善当中,今后几年会更加完善和改进。在有些明确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法官在处理网络纠纷的时候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处理的,并不会产生真空阶段,不会出现有些纠纷不能处理或不能纠正侵权、不能保护合法人权益的现象。我想这个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渐进的过程。网络也是不断发展和渐进的,那么我们的网络法规也会随着这种变化不断发展和渐进的。

 

责编:魏伟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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