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类法官论坛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利弊
王文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目前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企业遇到侵权问题时,优先选择的是行政保护。据有的企业讲,行政保护措施快捷,比如打假,工商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马,作出查封、扣押、没收决定,三下两下端掉一个售假点。而司法保护,起诉、举证、质证、判决,一审、二审,一步一步地来,周期长,时间、精力投入大,因此,不到万般无奈,不到法院打官司。

    上述是表面现象的利弊反映,但可以引发我们的思索。

    行政保护快捷,能够减少解决侵权的成本和时间投入。从经济学上分析,每一个人对所做的事情,都要考虑成本的投入。对解决侵权问题确实有个成本的考量问题。正像造假、售假一样,造假者和售假者不会不知道造假、售假的不正当性或非法性,为什么还要造假、售假呢?这正是从经济利益上的考量。进正品货,卖正品货;是正当的经营,但从经济利益上考量,进货成本高,利润所得少;而造假、售假成本相对较低,获利大。从法律上分析,造假、售假风险大。在打假问题上同样如此。但行政保护措施尽管快捷可并未根除造假、售假的根子。因此可以说这只是治标,并未治本。正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并未割根。从效率上分析,行政保护的时间成本和财力成本是少一点,但从效果上讲,司法保护相对来说是力度大的。比如售假,如果售假者能够证明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有合同、发票等)且说明了供货者,则其不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否则,售假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不透露供货方或造假者,就要让他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售假者的售假成本就增大了;当他成本加大了,售假货的内动力和追求力就减少了。如果售假者说明了供货者,则对被侵权人打假维权提供了证据性的帮助,这就有利于促成一种保护权利人、使造假的销货渠道减少或无市场的保护环境。这是司法保护之利的一种表现。因此,利弊的考量取决于其追求的价值取向。当然对于法院来说,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人力等资源的耗费;最大限度地扬其利而减其弊。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0-14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