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二○○三年十月份开庭计划
 

    10月9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窦清诉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10月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敦煌音像发行总公司第五经营部侵犯著作权二案

10月1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苗爽山诉被告湖南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称:1997年3月19日,北京地厚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视台达成协议,将北京地厚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动画片《说禅》的电视播映权(无线)授权给被告,被告保证不在卫星电视上播出。1998年7月9日,经中都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说禅》一片被原告买下。1999年1月,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家中看到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正在播放《说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起诉湖南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要求:1、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6万元、诉讼支出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10月13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汕头市马尼奥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烟台威斯诺酒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13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高连财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遇振良专利无效行政案

10月14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上诉人俞进军与被上诉人杨凡、崔麟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10月1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邵泽义诉被告杨帆、人民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0月15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季怀银、高燕凌、刘其昌、王小红、赵志伟诉被告当代中国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0月15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科库友株式会社诉被告潮阳市远生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文化用品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4年10月24日,原告就其“便条夹子”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2001年5月30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4117649.5。2002年6月,原告发现由第二被告经营的北京市万通新世界商品交易市场和第三被告经营的北京市日用工业品批发交易市场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便条夹子产品,该产品为第一被告生产,其上印有“远生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有“yuansheng”注册商标。将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对比可发现,侵权产品包括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8、独立权利要求9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第二、第三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判令上述三被告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第一被告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等专用工具及设备;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16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支付原告实施发明使用费62万元人民币;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调查费及律师费。

10月15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上海浦东金属穿孔厂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马全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10月16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周吟吟与北京捷新机场设备公司、北京协发机场设备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案

    10月16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宏裕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广东五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科尔加特.帕尔莫利弗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

    10月1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2年9月,原告在本案第一被告处购得第二被告制造的十二种型号的tcl手机,其中复制有十九位曲作者的二十三首歌曲作为电话铃声使用。被告复制传播上述曲目未征得原告许可,亦未取得曲作者的授权,且拒不支付费用,严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与上述十九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有权对上述二十三首音乐曲目进行管理,亦有权对上述侵犯原告会员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将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共同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1284.48万元及原告为调查和起诉所花费的9.1万元,合计1293.58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收费标准过高。

    10月2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等五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不公开审理)

    10月2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金鑫、徐晓萍诉被告浦东电子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县华龙印刷厂侵犯著作权案

    10月20日  下午13:3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10月20日  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市三群井盖厂诉被告李顶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10月22日  下午13.30  第20法庭

    上诉人世纪雷神与被上诉人晶合互动软件合同上诉一案

10月23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为第一起涉及卡拉ok厅使用音像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起诉称,2003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海市蜃楼自助式ktv中,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陈慧琳演唱的3首歌曲。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停止侵权,2、赔礼道歉,3、赔偿35万元及诉讼费。

10月23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李昌明、尹继中等七人诉被告王同亿、京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10月24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全天)

    原告王永光诉被告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补充开庭)

    10月24日  上午9:00  第20 法庭★

    原告海尼根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泰中烟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海尼根公司拥有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heineken及图”、“喜力”的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啤酒,另有“heineken”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烟草、烟具和火柴。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喜力”商标用于香烟、烟用药草等。原告对第三人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对第三人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所提交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中文“喜力”和英文“heineken”在含义及音译上没有对应关系,第三人的“喜力”商标与原告的“heineken”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喜力”商标在“烟草”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该商标也不能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1条予以保护。裁定第三人第1369685号“喜力”商标准予注册。原告不服,起诉至我院称:原告heineken 喜力”商标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驰名度,应当按照驰名商标给予扩大保护。“喜力”一词是原告为其驰名的“heineken”专门创设的,原告一直将“喜力”作为“heineken”商标对应的中文译文加以注册和使用和宣传,“heineken”与“喜力”在中国具有极强的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应当共同享有原告产品的驰名度。香烟和啤酒两种产品联系紧密,他人在香烟产品上注册“喜力”商标使“喜力”和“heineken”所承载的信誉受到淡化和损害,导致消费者对该香烟的来源产生误认或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请求认定原告的“喜力”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请求撤销被告所作裁定;请求驳回第三人之第1369685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称:原告本次提交的某些证据在异议复审期间未提供,不应被采信。对其余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裁定中的认定,认为第三人所申请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法院维持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月24日  下午1:30  第20 法庭

    原告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2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以色列rad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苏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月2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下灶建筑瓷厂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27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志先、邵雯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案

10月27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万年贸易公司、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纠纷

    10月2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李树祯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阴第三铸造机械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2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庄寿强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蔡日增、周平、吕纪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0月28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常州光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宁波东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

    10月28日  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戴培钧诉被告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1993年11月21日原告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国内市场上由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北京健翔桥灯具批发市场销售的ypz230/6-2u.rd.d(2700k)等六个型号的ge爱迪生经济型电子节能灯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具有安全散热孔的灯头壳体”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原告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10月2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朱德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蓬莱市新港输油管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29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朱招宠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杰高(天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温州华享皮塑有限公司、平阳县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螯江流域出口宠物用品行业协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三案

    10月29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影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音像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

    10月29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0月3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诉称:“中化”是原告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且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在北京签订《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在该合同中,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均使用了“中化”作为其商号或字号。同时,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中化”屡次并多处在作为其主营业务的有偿服务网站上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即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与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签订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终止三被告签订的《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二、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发生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10月30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鲍哲荣诉北京华通除灰设备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10月31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10月31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南通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宜兴双桥炼水制造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以上计划仅为初步安排,实际安排以传票和开庭公告为准。拟参加旁听的公民可提前向本庭电话查询。集体旁听最好事先联系。我院位置:长安街西延线八宝山地铁站向西500米路南。查询电话:(010)68632542、(010)68632460、(010)68632518。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9-2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