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一中院总结分析了目前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专家资格和能力的缺陷问题。该院认为,专家资格和能力的缺陷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双方专家的能力差异会影响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因此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对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并经专门培训,应当具有必要的经验和胜任该工作的能力,能够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二是质征程序的规范问题。实践中发现,如果采用传统的交叉询问的方式,专家意见容易为诉讼代理人所左右,其真实意思会出现偏差甚至被歪曲。由于专家意见涉及的专业性很强,法官有时难以辨别诉讼代理人是否误导专家。为此,该院建议在审前程序中先固定双方当事人的技术争议焦点,要求双方专家提供并交换书面意见或结论。在正式庭审质证时,各方专家先针对科学或技术问题作一个简要归纳,再相互发问,最后作简短总结。这一过程不允许双方诉讼代理人的介人,只有在这个过程结束后才再进人交叉询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