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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知识霸权”的保护?

 

 

蒋老师您好,
非常荣幸能够拜读您在网上的讲座和问题解答。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
我是一名在读博士,由于专业的需要,经常看一些外文文献或专著。但一篇文献(电子版 pdf格式)动辄数十美元,而一部外文专著则数百甚至上千美元。而我的同学则通过一些特殊手段,能够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得这些资源,并且免费与大家共享。
1、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会不会造成知识霸权(我臆造的名字)和知识垄断?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有何区别?
2、如何使知识和文化的传播能够更加平民化,大众化,而不要用金钱去衡量知识,去人为制造障碍?目前在美国已经有类似的组织,要求5年前的过刊(电子版)全文免费对公众开放,但只是民间呼吁而已。
3、上面提到的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的“共享”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如何避免?我听说只要注明“本资源仅供研究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24小时候自行删除”,就可以免责,不知是否属实。
4、对于国内的科研工作者(比如我们这些穷博士),在科研经费短缺的条件下,如何使用这些“非法”得来的资源,才能不惹麻烦?
这些问题是一直困扰我们很久的,希望蒋老师能够帮助我们。
祝:工作愉快!
学生:天天

 

天天学友:
很高兴收到你的信。由于工作繁忙和几次出差迟复信,请见谅。
你提的问题十分重要,也很“interesting”。在我看来,知识产权的一端是智力创造者,另一端是社会公众;一端是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另一端是公众获得信息权的保护。任何偏颇、绝对化都会产生失衡的消极的后果。平衡点在哪里?在人类的理智,在各方甚至国家间利益的妥协中,表现在现实的政府承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和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中。现实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应当认为是最为相对合理的、我们应当执行的行为规范;超过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就涉嫌了你所说“霸权”了。我认为,在国际上确实应当警惕和反对知识产权的霸权,在国际条约的订立上应当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和利益。在国内,应当确实执行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没有此就没有中华民族科技文化的腾飞;也就没有正常的国际商贸关系的新秩序。
关于对知识、信息的利用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人们享有着充分的分享、阅览、获取和受教育的权利,人民的这些权利并不受到知识产权的障碍。如你所提到的,所有在网络上的信息资料,你都可以浏览获取,都可以进行你的科学研究,没有专门的付费和侵权的风险。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等对权力的限制,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力给予了保障。同时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也为超过一定时间,知识产权就成为共有领域财产开辟了道路。
你提到的向公众开放,那些你想看的内容不都能在图书馆免费或者少量手续费看到吗?你用搜索引擎从网上找到的那麽多信息,都是对公众开放的。但是所说的开放,不能理解为可以任意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可以将他人的作品复制自己出售卖钱。我似感到,可能对知识产权还有没搞清楚的地方。
我不知你讲的“共享”的具体情况,如果是著作权人注明共享的话,实际上是一种许可,他人当然可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超过法定合理适用的范围。这种使用并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复制、上载、传播,即使注明了你提到的那句话,也是无用的,仍然会触犯著作权法,涉嫌侵权。当然著作权人不追究,也就会不发生问题。
我不理解你所说的穷博士使用“非法资源”的问题,据我所知中外不少学者都是运用因特网进行研究工作。我本人天天也在网上搜寻有关领域的信息,作为研究资料。这一切并不侵权。不知你指的是什么?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希望你大胆的使用社会、公众、他人等的信息,开展你的学习与研究工作,取得好成绩。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om <http://www.chinaiprlaw.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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