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法国seb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庭)审结一起原告为法国seb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所涉专利为原告拥有的名为“蒸锅”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

本案所涉专利申请号为99306491.4,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19日,优先权日是1998年11月20日,于2000年3月22日授权公告的。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新爱德公司于2001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内容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并且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宣告无效。新爱德公司提交了2份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而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作为证据。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第3901号决定,宣告第99306491.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原告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901号决定系建立在认定第98323454.x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做出,其依据为专利法第九条,故本案亦以此作为审理范围。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应用的产品属于相近似的产品,可以进行比较。具体对两个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二者整体形状是相同的,均为椭圆形柱体,并都包括锅盖、锅体和底座及其上的调节钮。二者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锅盖是透明的,锅体有四层,其中包括两层(第一、三层)透明蒸屉,在锅体两侧有四对把手,而对比文件没有说明其锅盖是透明的,锅体只有三层,其中包括两层透明蒸屉,在锅体两侧有三对把手。本专利在两个透明蒸屉之间还设计有一层深盘,其深度直达第三层蒸屉的一半位置,从外部观察清晰可见,并且,深盘上有一个带提手的篦子,其提手高度、直径均与第一层蒸屉相同,从蒸锅外部观察亦清晰可见。

      与对比文件相比,本专利增加了一层深盘及带提手的篦子,并且由于本专利蒸锅的锅盖、蒸屉均为透明的,上述部位从其外部观察清晰可见,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应视其为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蒸锅产品时,足以将两种产品区分开,即使在异时异地观察,二者的区别亦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在视觉印象上的注意,从而将二者区分开,故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是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二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并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是错误的。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8-1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