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元旦新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前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特别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软件业界、法学界和各界舆论关注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国内软件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主张对此进行严厉打击。另一种观点认为:打击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并非现阶段国内软件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过高的软件保护水平的主要受益者只是国外软件巨头,我国各界将为此支付十分高昂的成本。
为了解国内特别是上海地区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真实状况,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及其所属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简称“上海软件保护联盟”)于2002年6月对上海地区的部分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发出问卷250份,回收问卷36份。
主要数据
(1)国内(此处主要指上海地区,下同)软件企业发展基本还处在幼稚阶段,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长,平均仅为5年(数据来源于本次调查企业,下同),企业管理比较粗放。
(2)国内软件企业的产品92%集中在行业应用软件。因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通用软件的问题对国内软件企业影响不大,其中不受影响的企业占69.44%;受其影响的仅占30.56%。
(3)关于windows、office等通用软件盗版率高的原因,78%的软件企业认为是因为软件价格过高;44%的企业认为是由于用户不会受到法律处罚。
(4)关于国内软件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50%的企业认为是员工跳槽侵权,42%的企业认为是竞争对手侵权,只有25%的企业认为是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
(5)关于对追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定位问题,软件企业中只有30.56%选择了“第三台阶”(即追究所有的最终用户,不论其是否为商业使用);而选择“第一台阶”(即不追究任何最终用户,只追究盗版软件的制造和销售者)和“第二台阶”(即追究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不追究非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达到七成(69.45%),其中选择“第一台阶”的近四成(38.89%)。
(6)现阶段影响软件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是:企业的市场能力不足(调查结果的权重为199)、开发管理能力不高(权重为162.5)和资金不足(权重为143)。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只是较为次要的因素之一(权重为34.5)。
调查结论
国内软件企业和国外软件巨头现阶段对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需求点明显不同。
国内软件企业的利益重点在于保护其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夺(或者是被竞争对手侵夺,或者是被内部员工侵夺,或者是这两种情况的竞合),而不在于其软件被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
为促进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建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国内软件企业和国外软件巨头的上述需求差别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附件
一.上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问卷调查表(样本)
二.上海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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