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美国赛贝斯公司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03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赛贝斯公司(sybase, inc.)诉被告万国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美国赛贝斯公司是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2000年8月底,原告在中国发现被告生产的软件中捆绑着原告生产的sql anywhere数据库软件,但被告没有原告的合法授权。2000年9月初,赛贝斯中国公司发现被告在网站上介绍思讯2001软件时承认“采用先进的软件开发工具powerbuilder以及sybase sql anywhere等大型数据库”。2000年10月27日及11月6日赛贝斯中国公司两次以《商函》及《律师函》的形式,要求被告提供有关sybase sql anywhere书面许可。对此,被告承认其生产的软件擅自捆绑了原告的数据库软件,但其2000年9月生产的软件仍然捆绑着原告的数据库软件。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就地销毁侵权产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软件行业有影响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赛贝斯公司的指控,被告万国公司称,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仅涉及v2.4系统,且被告在该版本中对于原告产品的使用也仅为有限使用,同时,被告对被控“思讯2001进销存”软件产品享有著作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因被告目前销售的“思讯2001进销存”产品中没有包含被控的侵权文件,故销毁产品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被告并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和放任,故要求适用赔礼道歉的理由也不充分;因原告对索赔额没有充分举证,故其请求赔偿3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于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依照该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赛贝斯公司是sybase sql anywhere 5.5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制造、销售的“思讯2001进销存”软件v2.0和v2.4单机版中使用了原告单机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引擎文件dbeng50.exe,v2.4网络版中使用了原告网络版sybase sql anywhere 5.5的dbsrv50.exe、dbclient.exe两个文件。因被告不能证明合法授权,故其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对sybase sql anywhere 5.5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在此基础上,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参考原告软件的销售价格,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和价格,被告复制原告软件中文件的数量以及字节数在原告和被告软件各自所占比例,以及被告复制原告的软件文件在被告软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翻译费、取证费,亦由被告予以赔偿。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sybase sql anywhere 5.5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十万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7-30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