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7月2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万年贸易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已在我国将“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在第5类及第10类上进行了注册,故原告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利用伪造的申请文件非法原告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转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不应拥有“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妻之友rendells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7月2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上诉人北京二一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7月3日 上午9:00 西中法庭 ★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月20日在被告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图书大厦)购得由解放军总政话剧团、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及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由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出版、发行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一套。经原告审查,该剧中多次出现使用《解放区的天》等10首音乐作品为电视剧背景音乐的情形。上述四家被告在使用这10首音乐作品时未通知原告或相关权利人,更未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为此,原告作为依法设立并得到授权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要求:1、四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四被告共同赔偿51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剧中对上述10首音乐作品的使用是气氛音乐,不属于背景音乐,且使用时间非常短暂;原告要求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证据不足;我公司就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事宜一直在同原告协商,并愿意作为该剧拍摄人依法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7月3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湛网艺企划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
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起诉称:软件ultra edit 32是idm计算机解决公司的产品,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是该产品的中国销售商。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在其产品“pc任我行2001年6月号”中,公布了针对该软件的注册代码生成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美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7月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autodesk.inc诉被告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软件edit6.0和combustion2.0的版权所有人, 200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办公室电脑之中安装并使用了十多套edit6.0和combustion2.0软件。2002年12月8日,在北京市版权局执法处依法对被告所进行的版权执法检查中,发现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安装并正在使用原告的edit6.0三套和combustion2.0三套。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1000元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是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购买的edit*非线性编辑设备,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其购买使用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被告在经版权局检查后,认识到edit*设备中的软件可能有版权问题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并积极与被答辩人联系,购买正版软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用户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7月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王文君诉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月8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迅普电子技术公司诉被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7月9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7月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佛山市峰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9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华能大地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10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广东妇健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侨凤卫生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1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诺日士钢机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多丽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获得“用于自动洗片机的胶片传输装置”和“底片架组件装置”两项发明专利。2000年8月,原告在上海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彩扩设备中有原告上述专利产品。原告就该事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承认其生产的设备中有原告专利产品,但双方未能达成最后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15万元人民币;3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7月10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诉被告青岛宜利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7月14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诉被告北京新新精品公司、广东安文光盘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7月1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新大洲一洋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7月14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上诉人海南文广电子光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7月15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成都市雅绅精细化工公司诉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称,2003年3月1日,原告在北京百盛购物中心购买了使用“威白”商标的无磷超效洗衣粉一袋,该洗衣粉的生产厂家为被告天津汉高洗涤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威百”近似,并且均使用在洗衣粉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汉高洗涤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威白”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1万元;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带有“威白”商标的洗涤类商品。
7月15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乐华空调器有限公司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是申请号为98209534.1、名称为“动感立式空调冷柜”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本实用新型专利摘要中描述其“涉及一种新式立式空调冷柜的结构设计,采用正面局部透明材料面板,上面绘制有山水画图案,其后设置有动感光透射片和旋转偏振光结构,从而使画案后不断透射出明暗有规则变化的旋转偏振光,使整个画面产生动态水流的视觉和听觉,大大强化了空调冷柜的技术效果”。 2001年11月2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被告在其2002年9月24日作出的第454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一93234827.0号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带有灯饰的单元式空调机,并给出了空调机可以和灯箱画进行结合的明确启示。对比文件二91227656.8号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具有动感效果的多功能自然装饰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把对比文件2所述的动感画结合到空调上替换普通的灯箱画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决定进一步以对比文件2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因此,被告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充分,没有考虑到本实用新型专利因其技术特征而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请求撤销被告的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7月15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王奎云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台州市路桥恒实钢管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15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桂林辰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7月16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
7月16日 上午9:00 西中法庭 ★
原告关东升诉被告美国道琼斯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盛祥书店侵权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作为落款。2002年2月,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而且,所用“道”字将原告所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及原告名章、闲章等题跋、落款全部删掉,只使用了“道”字,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等著作权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第二被告道琼斯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判令第二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道琼斯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中包含的“道”字确为原告所写,但是其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在原告为被告创作“道”字作品后近十年间,双方一直保持友好往来,而且原告至2002年初从未对被告将“道”字用于商业用途表示反对。被告将原告的题字、名章等与被告企业身份无关的题跋、落款删掉也是由使用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被告认为其使用“道”字是有合法依据的。
7月16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1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威海市金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
7月1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王永光诉被告淄博衍增电器公司、北京城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第二次开庭)
7月17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17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孙中元、孙仲垒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春朗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第二次开庭)
7月1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惠娟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为中文“香格里拉”及英文“shangri-la”的商标所有人,于2001年1月5日向 被告针对第三人享有的第99330367.6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本专利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与原告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2002年7月26日,被告作出第38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关于在先权利,决定认为:涉及专利权是否与商标专用权等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认定应以最终生效的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以此认定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最终维持了本专利权有效。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其起诉理由基本同于无效宣告请求的两项理由,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做出的第3869号决定,宣告第99330367.6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7月1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
原告香格里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惠娟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中文“香格里拉”及英文“shangri-la”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号分别为777861号和769447号。香格里拉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22日,香格里拉这一品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高品质宾馆和饭店服务的代表。被告黄惠娟为番禺市香格里拉西餐厅的经营者,该西餐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香格里拉”和“shangri-la”组合,再加上“西餐厅”和“west restaurant”字样,作为其餐厅的招牌,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此行为纯属抄袭,极易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混淆。这种行为属于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被告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其餐厅的名称及试图将其餐厅的名称招牌申请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也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该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月1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seb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新爱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1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阳江市新粤华不锈钢泵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案
7月21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徐跃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1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大连菘日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春友专利无效行政案
7月22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鑫舒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冶建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亿利达轻体房屋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2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7月22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金骆驼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乾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7月23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宁波浪木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柏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威力洗衣机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3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百灵达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声朗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7月23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云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云南省生物制药厂、田江专利无效行政案(第二次开庭)
7月2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四川省好乐全息影像发展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北京康银阁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为 “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之一,该专利于1998年12月30日获得中国专利局的授权,主要应用于纸币的防伪。2001年10月9日,原告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印钞公司、上海印钞厂及北京康银阁钱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5000万元。2001年10月3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告经过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94105571.x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书《光全息术》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特征,而20芬兰马克钞票在国内的使用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于2003年1月7日作出第4694号决定,宣告“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我院,认为被告审理程序不规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7月24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四川南充制冷技术开发公司诉被告安讯(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7月24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殷红博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
7月2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地人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大在线远程教育技术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2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藁城市袜不湿垫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曾展翅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8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中龙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7月28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杨春宝诉被告新华通讯社、新华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月2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淄博中锐供水设备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张明亮宣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29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吉全兴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吉全兴为 “按摩磨毛牙刷”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第三人广州高露洁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于2002年12月24日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是对比文件1“按摩牙刷”和对比文件2“磨毛牙刷”的简单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应当无效。被告经过审查支持了第三人的意见,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第4984号决定,宣告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决定不服,诉称:将两个对比文件进行组合而得到本专利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完成牙刷的升级换代。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要求撤销第4984号决定。
7月29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宋金生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3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
原告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9月13日获得名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作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出版物上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具备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于2003年1月27日宣告本案专利无效。原告光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的有效性。
7月30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全天)
原告西安沙尔特宝电气有限公司、原告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31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常州市五龙发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发酵工程机械厂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盐城市科隆分离机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7月31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以上计划仅为初步安排,实际安排以传票和开庭公告为准。拟参加旁听的公民可提前向本庭电话查询。集体旁听最好事先联系。我院位置:长安街西延线八宝山地铁站向西500米路南。查询电话:(010)68632542、(010)68632460、(010)6863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