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na jurisdiction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a”的答复
蒋庭长, 您好! 我叫魏玲玲, 现在英国bournemouth university 读知识产权管理硕士课程.我在论文准备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关于中国司法的问题, 感到十分困惑, 特此向您求教. 我收集了几件很有趣的关于商标误用 (trade mark misappropritation)的案例(nhl v. pepsi, nzo & cga.inc v. telecom new zealand ltd, arsenal v. matthew reed 等), 这些案例分别产生在英国, 新西兰和加拿大. 在英国一直有法官可就某一问题援引commonwealth 其他国家的判例作为persuasive case的传统.在论述passing off, trade mark infringement 以及具体到如何判定消费者误认的问题上, 学者也是跨越国界援引上述不同国家的判例.当然这样做的一个根本的基础是这些国家在passing off, trade mark infringement 上的legal principle 是大体一致的. 中国虽然不属英美法系的国家,也不采用判例法, 但中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条文本身来看和上述国家的对应法律的规定十分相似, 而且在确立商标侵权的一个基本问题, 即如何判定消费者误认的问题上中国法官采用的假设普通消费者的方法和上述国家的法官从用假设一个 reasonable man 或者是采用common sense的方法也是十分神似.由此我十分疑惑, 上
述国家在此类问题上的判例对于中国的司法有怎样的影响呢? 中国的法官怎样来看待国外的判例呢?我的导师 ruth soestophen 教授给我布置的近期作业是弄清楚'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na jurisdiction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a.' 她戏称这是给我的一件' hard work', 但对我而言这个难度绝不仅是一个hard 就能描述的. 蒋庭长, 请问您能就我描述的以上问题作一些解答吗? 由于在此课程之前,我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仅在国内作过四年的商标代理人, 本科的专业也是英文, 所以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十分肤浅,甚至可能概念混淆表述不清, 恳请您多加谅解并不吝指出.
恭祝: 工作顺利, 身体健康! 魏玲玲
魏玲玲同学:你好! 很高兴收到你的邮件,祝你学业有成! 我尝试回答你的问题: 1、中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和机制的设立,实在改革开放施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进行的,那是我国已经加入了知识产权主要国际公约,后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基本规定,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规定相一致、相符合。这就为我国法官运用这些法律审判案件时,遇到与国际上相同的知识产权纠纷,适用大体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达到大体一致的法律结果,打下了基础。 2、中国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于中国政府承诺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作为特殊法律对待,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适用这些国际公约条约。 3、中国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与美国、德国、法国等国的知识产权法官保持良好的业务交流关系,一些圆桌会议、学术会议、专家讲课等等经常进行。对年来我国法院与外国法官常有互访,资料交流。其中美国、德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对中国法官影响很大。中国最高法院在研究颁布专利法司法解释前,就曾邀请欧洲法官来中国征求他们的意见,已经相当深入具体规则的制定了。 4、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以前在美国、欧洲发生的纠纷,会在或者已经在中国发生,中国还有新的纠纷,发生这些纠纷使中国法官经常找国外的相同案例,这些案件的处理思想,也就会影响中国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5、中国不是判立法国家,不援引案例,但案例作为审判经验仍旧由很大影响,对立法也有影响。对外国判例,中国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也不能援引。但体现各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原则的trips协议,对中国法院影响大,一般不会违背此原则。 先谈以上意见,供参考。 蒋志培法官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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