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博士: 您好! 我遇到一个纠纷,大家对该纠纷的定性认识很不一致,现特向您请教。(案情略) 对该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是否构成犯罪?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 此致 礼! 一名公安干警
尊敬的干警先生:你好,收到邮件。 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除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规定外,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该概念作了规定。但国家工商局的两个文件: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1998年6月12日《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你的案件处理有用,望能向当地工商局查找。 1、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应当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这些条件,都应当同时具备。 2、对侵权或者犯罪手段的认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3、关于犯罪的认定。研究刑法219条的规定,故意、有前述法定行为、有合法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 从你所举的案情看,其行为似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嫌疑。建议能与当地工商机关、检察等征询,看有无异议。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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