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老师: 您好!向您请教两个问题: 1、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20条“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中所指“几项权利要求”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一致?换言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能否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分成几条去表达?在权利要求书的编写中,如何使读者明确哪些是独立权利要求?哪些是从属权利要求? 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说明书“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中对于“实现”的含义,是指能够实现专利所涉及的产品,还是指能够理解其中的含义?或者指能够推导出其中的公式? 占用您宝贵的时间,谢谢。 生人 2003-06-04
生人先生: 你好!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专利文件的写作问题。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成为第一权利要求,存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有一项以上的,要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独立权利要求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不一样,都有规定的术语。区别是很清楚的。这些详情可以找专利代理人咨询,也可以阅读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部分的权利要求书部分。 第二个问题,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之后,不需要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建议读一些由专利管理机关编写的专利法律法规的参考用书,能够帮助你理解专利法的一些问题。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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