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向我们反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我院起诉。但在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中,起诉必须提交经原告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代理手续,而这些公证、认证程序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办妥,故起诉可能因手续不全而不被我院受理。而办妥程序后再起诉,则可能已超过30日的法定起诉期限。
对于这个问题,我庭与我院立案庭的领导进行了研究,达成如下处理意见: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原告为外国当事人的,如来不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原告委托代理人可在起诉时先提交未经公证、认证的起诉手续(要求为原件),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同时尽快办理起诉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办理后及时提交给我院。
这里所称的起诉手续为起诉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类似我国的《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就行政诉讼所涉及的商标存在其它民事争议的,由我庭负责审理;不存在民事争议的,由我院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在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就诉讼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所针对的商标另存在其它民事诉讼,或在工商部门有其它侵权投诉,请在起诉时书面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咨询性意见,不具备法定效力。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本人联系。我庭将尽量予以协调处理。联系请使用通信方式,信中标明单位及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邮政编码:10004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知识产权庭)
马来客(副庭长)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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