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与会者对如何更有效制止网络侵权、更加完善可操作性的保护机制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蒋志培庭长与各位与会者探讨了该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感谢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但有关实施条例,还有待主管机关作出。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仍旧适用。此次修改主要是对某些条文由于著作权法的条文改变而应当相应改变,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依法办案。蒋志培庭长还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要适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同时根据案情适用最高法院本司法解释和2002年10月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限于著作权立法当时未作明确规定的,如关于证据、禁令等,在著作权法及后司法解释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已经形成了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网”。对于网络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等有关民事主体,应当谨慎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守网络道德,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近一时期网络垃圾邮件、病毒传播者、盗版复制传播、网络教唆和诱导他人破坏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等的行为屡有发生,这些行为涉嫌违反法律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网络正常秩序,会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