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调整了各业务庭职能,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为基础,建立健全了新的审判机制,在原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组建了三个新民事审判庭,形成了大民事审判的新格局,新设立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以及对全省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的监督、调研指导和协调。我省辖区8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他6个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院的要求和当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正在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合议庭。我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成立,结束了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庭、经济庭审理的状况,标志着我省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以及加强审判业务的研究指导和经验的积累提供了进一步的组织保障,使我省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
2002年,省高院为了了解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个实事求是的分析,由省院民三庭组织人员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新闻出版局等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走访了青海省专利申请、商标登记、著作权及其侵权处理状况,并与西宁、海东、海南中院座谈分析了我省自98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及其纠纷成讼率低的原因与对策。从调研情况看,从1985年青海省专利局成立到2002年共有专利申请1927件,获专利权利1025件;从1982年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到2002年全省注册商标为1840件;从1998年至2002年8月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件,其中二审9件、案件类型分别为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2002年我省机构改革完成后;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件,审结4件。同期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2件,审结2件。目前我省还没出现植物新品种、城名、网络纠纷案件。分析我省知识产权存量低、成讼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较落后,工业基础薄弱,专利技术专业化进程慢;二是公民、法人,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三足社会上对知识严权司法保护还不够了解;四是纠纷的标的一般较小,争议不大,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方便、快捷,大部分侵权案件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五是多集中在商标违法和音像、图书资料盗版销售方面,而这类案件多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权利人还不知道被侵权的情况下,就被予以查处。
为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规范化,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着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备案制度,省高院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上报省院民三庭备案,便于及时掌握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加强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注重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提高办案效率,改变了过去层层批案的做法,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合议庭没有争议的均由合议庭决定,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同时加强了省院民三庭自身建设。
目前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大多是学法律专业的,懂外语、懂专业、懂法律的专家性法官奇缺;案源严重不足,受实践条件的限制难以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进行有价值的理论探讨和经验总结,同时对外宣传不够,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社会上影响不大,制约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不够深。
针对以上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力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积极采取措施拓展案源;三是继续积极主动做好理论调研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和鉴定制度。(青海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