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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被侵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司法制度能够给以充分、及时的救济吗?


 

问:蒋庭长,您好!
     两年前我在北京千龙新闻网工作时,有机会与网上拜读大作并得到您对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点。今天我又在网上作课题研究,有幸得以访问您个人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http://www.chinaiprlaw.com),从而更相识您于精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以及时尚的工作方式。
     我现供职于罗门哈斯中国公司(美国公司,总部在费城)上海办事处但家仍居北京,从事电子商务经理与中国法律顾问两个职位。日前接受公司一个课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现状,探讨在中国设立从事化工化学基础与应用研究开发中心的法律可行性。囿于sars所困只能借助于网络从事研究,此时倍感网络之神妙;拜读您网上作品后乃悟高尖科技与经典知识的结合才是伟大中之伟大。感谢您在网站中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我的工作很有帮助。
     冒昧相扰不知您是否您就以下两个问题接受我在线访谈: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最主要的成就以及最大的特点有哪些?(希望不占用您太多时间,如您能用列举式说明最好)
     2)司法实践一直是国外投资者对知识产权领域最关心的问题,根据您的审判实践,您认为包括商业秘密(如研究开发中心的基础研究数据,应用开发以及产品技术资料)在内的工业产权被侵权后,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系统能够保证外国投资者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吗?
     我的研究结论将对公司在未来十年乃至二十年内对中国投资(特别是技术主导型的投资)战略策略将会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故不讳冒失请教于您,望指点。
     期望sars尽快过去,能有机会当面请教。
     祝您
非典时期身体健康,注意休息。
henry shen
沈    鸿       电子商务经理/中国法律顾问-建筑功能涂料

 

答:mr.hong shen, 感谢你的来信。
其实索要的信息,你可以在网站的些资料上,如我的一些发言、文章中可以找到。我感觉,最大的进展使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以及初步建立了一致相适应的法官、律师、行政官员等执法队伍,理论研究成果的发展和一只兢兢业业的科研队伍,随着入世法律制度的建立改善,执法的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虽然中国在经济转型期间,人们面对许多麻烦,但可贵的是一切在走上正轨,并且呈现不可逆转的趋势。
一般来说,在中国外商与到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秘密等)被侵权,可以得到司法救济,不必怀疑。当然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水平还要不断的提高。请看每年中国法官审判的5000-6000件案件。
以下附上一些资料,供参考。
judge jiang
www.chinaiprlaw.com

附: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共制定公布司法解释10余件,健全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

全国法院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265件,审结5041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19件,审结 314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06/02/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4/06/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02/07/2001更新)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3/07/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07/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8/11/2001更新)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15/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2/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09/07/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09/07/2002更新)

我国入世后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有那些特点呢?
1、覆盖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适用新型。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或者权益都能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得到诉讼的保护。
上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措施。
 2、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认定等同侵权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立即停止侵权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将停止侵权(即永久性禁令)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
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这两部法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专利使用费倍数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使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有明确依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
该规定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提出该条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所谓等同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而非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物。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说明,即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也就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该两项条件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3、设立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全面的临时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等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用法律和完善中国民事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对专利、商标、布图设计等相应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各类知识产权都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与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
对于反不正当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2]可以在受理立案后,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4、设立专业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自2000年以来,人民法院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44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国3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一些大城市的少量基层法院经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司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全面适用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法律责任“损一赔十”,在法院查证属实的漏瞒报数额只有20多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判赔损失200多万元人民币;
另一起案件判决构成“等同”侵犯专利权,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构成“等同”侵犯专利权,并按照原告提供的专利产品单价计算赔偿额。判决被告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赔偿请求。
加入世贸组织后,最高人民法院此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趋向值得关注。

 

蒋庭长,万分感谢您提供的有关资料,这些十分有助于我向公司董事会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展;同时我也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在中国有象您一样与共和国共同成长的专业法官队伍,中国的法治将越来越深入人心,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广为世界所公认。

希望能很快与你相聚面叙。
谢谢!!
henry shen
沈    鸿       电子商务经理/中国法律顾问-建筑功能涂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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