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蒋法官,你好: 我近日读到一个案例,基本内容就是: 一个县法院,根据本县检察院的公诉,并附带本地一家企业的民事诉讼,对外地一个侵犯专利权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审判,判决:有罪并赔偿若干,二审维持原判。 我有一个疑问: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在民事纠纷中,专利侵权要由专门的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一审裁判,而本案例中,即便是二审法院也无权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那么: 专利侵权还不能确定的条件下,进行专利犯罪判决是否公正? 是否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冲突? 是不是先由有条件的法院作出专利侵权决定,再进行刑事判决更合理一些?
请从学术角度,给予指教。
一个专利代理人 2003/05/13
答:朋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也是我和我的同事们所关注的问题。目前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形式不同(如民事、行政、刑事),管辖的法院级别、法院承办的庭室等也不同。但在实质上,大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享有和是否构成民事侵权问题,有的也就是严重程度不同或者是审查行政机关处理得是否正确的不同而已。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多头、分立未能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内部不同庭室审判制度相互不协调的现象又逐渐凸现出来了。你提到的事例,在我看来,就是此种不协调的一个表现。由于我较深渗入知识产权,所以深知此事的原委和弊端,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在法院的案件量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这种弊端和改进工作的契机,并不被更多的同志所理解和认识。单项思维、简单化、绝对化、形式主义,不时的还在主导我们某些工作的思路。如果这种思维再加上部门利益,后果就更集重难返了。正确的建议,有时候被误解,还被惹来烦恼和危机。 其原因,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完善问题,也有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问题。在那个环节能有突破,都是我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大兴事。 你所说的案例,恐怕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涉及专利的犯罪,并不是侵权专利权严重的行为, 而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有专门规定。过去曾有过蒋侵犯专利权作为犯罪惩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二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般来说,比其判断专利侵权来,要容易判断。但如果涉及专利的无效,则假冒专利的认定就有难度了。惩治假冒他人专利罪,不需要先就是否侵犯该专利权来判断,否则也会文不对题。 我们在调查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实际存在的冲突情况,也有同志提出“先民后刑”问题,等等。也请您继续费心关注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有些问题真可能旁观者清,给法院提出建议。 祝好!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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