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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法院关于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的一些问题

 

 

蒋法官,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随着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中国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但我们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尚无明确的答案,在此烦请您可否就如下问题加以解答.
    1.一家国际公司的著名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却发现其商标一被国内另一家公司注册,法院是否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司法解释,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销国内公司的已注册的商标?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究竟如何认定为驰名商标?究竟是由工商管理局还是法院认定?具体依据标准认定?
    3.未在国内注册的国际商标持有人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已有的注册商标?
    4.商标注册地算不算是侵权行为地?
    请您尽速给我们回复,这将对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有着巨大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此致
    再次感谢您的帮助!

                                                        一位法律工作者
         

先生:
你好。近来身体状况不佳,住院几天作了检查,故迟复信,见谅。现对你的问题简复如下:
1、一般不这样做,该外国企业应当到商标主管机关直接提出有关程序解决;
2、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商标法规定了个案、处理纠纷中认定以及统一认定标准的原则,法院在审判纠纷中可以认定,商标法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也可以认定,认定标准商标法有了具体规定,即第十四条,你可以自行查阅了;
3、这个问题实际上同第一个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因此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的纠纷,应当按照此条办理;
4、不知道你说的是何种侵权,如果说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地。商标法和条例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规定,都未将注册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所以你讲的注册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地的问题,就是无的放矢了。
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http://www.chinaiprlaw.com/> www.chinaiprlaw.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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