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3月24日电(梁宗 杨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陕西省汉中印刷厂和个体书商李渭渭、哈翎侵害知识产权,需向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赔偿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曾对李渭渭、哈翎提起公诉;当年8月27日,上海二中院对《辞海》盗版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不法书商李渭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不法书商哈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处罚之后,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辞海》是一部兼有字典、词语词典和百科功能的大型综合工具书,在国内外享有盛誉。辞海编辑委员会拥有《辞海》的著作权,上海辞书出版社则拥有此书专有出版权。1999年秋,个体书商李渭渭、哈翎共谋并共同出资复制盗版《辞海》,并委托陕西省汉中印刷厂进行非法印刷。
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称,三被告的盗版行为共同侵犯了两原告的知识产权,造成正版《辞海》销量骤减,要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9.6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承认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但认为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原告后来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庭审理后认为,辞海编辑委员会和上海辞书出版社为维护正版、打击盗版,历时两年有余,克服重重困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三被告的盗版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分别享有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不仅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还破坏了《辞海》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良好声誉,扰乱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法庭还认为,陕西省汉中印刷厂作为国家定点书刊印刷单位,对图书的复制、发行及出版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但印刷厂违反国家法律,违背行业规范,直接参与《辞海》的非法复制、发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李渭渭、哈翎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当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分别要求刑法和民法的救济。李渭渭、哈翎受到刑事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非法复制的《辞海》印制数量、销售范围、非法经营额、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原告为打击盗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庭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此外,对于侵权主要责任者汉中印刷厂,法庭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