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法官:您好! 我是北京某杂志编辑,为春节前(1月23日)美国思科公司在德克萨斯州马歇尔镇法院起诉思科侵权一事,特向您请教几个问题。 此事想必您已经在关注,我将整个事件和知识产权诉讼的关键点列在附件中(略)。我们认为,此事在中国企业发展壮大并越来越多地威胁到跨国公司利益的时候,绝不只是一个个案,而代表一种趋势,值得全社会包括政府、民间、法律界和企业认真对待。当然,就企业行为本身而言,这只是以知识产权为武器的一场商业游戏。但有的中国企业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 我们想请教您几个问题: 一、非贸易的企业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近几年有过吗?情形如何?像思科这样在本土起诉的案件是否比较少? 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反诉应该如何提出? 三、像通信业这样的行业,具有强外部性,产品必须互联互通(比软件行业更甚,软件只需互相兼容即可),因此是否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要有个度的限制? 四、类似的官司据说在二三十年前日韩企业发展起来时,日韩企业曾大量碰到类似的诉讼,您了解相关情况吗? 五、政府和相关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民间是否应思考如何整体主动应对这种事件? 六、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后发展国家要遵循规则,但不等于说就把自己发展的道路掐断了,到底应该怎样进入国际市场又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复杂,各国又有不同,欧、日、韩、台湾等地是如何把握保护的度的? 由于时间紧急,希望您能尽快回复。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某杂志社编辑
某杂志社编辑: 感谢你的邮件。我确实对此事比较关注,但也只是从媒体上得到消息,也未作深入研究,所以不能回答这么多,也不能准确回答你所提的问题。 在我的印象里,思科诉的不只是“私有协议”,还有著作权和专利权,在我看来这要认真对待,也可能这才是更重要的。我想,像华为这样的企业应当具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性,不会毫无国际规则章法和冷静的应对措施的。否则,要在国际市场上寸步难行了。 从入世或者说想进入国际贸易那一刻(这更久远)起,我国的企业就应当有这样的面对各种风险和竞争、懂得玩国际规则的平常心。我想,这就(才)是大趋势、大挑战,政府应当出重资培训引导(不是包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增长他们的国际经贸中的竞争经验。当然,政府也应当在国内市场中营造这样的环境,给各类民事主体以公平、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法制环境。 实际上,涉外民商事纠纷伴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增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年年都有。估计在总量的百分之三左右。我国企业在国外被起诉、被他国政府制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如被控为“倾销”、不合“质量标准”等。随着我国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人家国家涉讼的事情还会增多,那才是我国企业真正要竞争的市场。为什么要懂得国际规则、所进入他国市场的法律情况、本身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如对研发中避让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记录等),原因就在于此。 目前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中,标准之一就是众所周知的“trips”协议,研究它、掌握它,为防患为未然,也为有事时就应当据理力争,敢于应对反击。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都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还是有章可循的。要扎扎实实的研究国际条约和他国法律,研究司法对策,才是上策。在我看来,华为低调且未作详尽表态,想是在冷静分析研究,这种态度是对的。如果在双方当事人在交涉时,华为已经作过了研究并且在研究后采取了让对方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的对策,那更是棋高一筹了。 通过此事,可以引导拟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真是要研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和相应国家的法律,在生产经营中各个环节上要体现国际规则,要有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政府及有关组织,全社会都要出力引导我国企业(不管国营民营)提升素质水平,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水平。要给企业出实招、做实事,不要吵虚火、不要误导错引。 这是我看了有关材料后的一点感想,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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