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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位网友的回信

 

蒋博士: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向您请教,
1.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已确立了“网站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有人将此类法定许可归纳为四种情形,即“从网到网”、“从纸到网”、“从纸到纸”、“从网到纸”,并认为我国目前不允许“从网到纸”的法定许可形式,请问您的意见。
2.上述司法解释中对“网站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允许使用的作品范围未做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不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请问是否准确?确定范围的标准是什么?
盼复,谢谢!

一位网友

网友:你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是对著作权法报刊转载有关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否归结为“法定许可权”还可以再讨论。涉及网络传播的在著作权转载规定范围内的任何网到纸、纸到网都可以,就著作权领域来说,都按照报刊的转载付费许可原则办理。当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除外。这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规定原则。
2、   既然司法解释是对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司法解释,网络上的按照此原则办理的条件、要求、范围等就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致,不能超出报刊转载所涉及的作品要求。并不像你所理解的司法解释对作品的界定不清楚。确定的标准,就是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内。当然不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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