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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为:不得迟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期限为:收到通知书次日起3日内;

受讼法院答复前述申请的期限为: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期限为:不得迟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初次鉴定期限为:在举证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的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对原告起诉所依据事实和理由意见的期限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的15天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期限为:在法院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当事人举证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期限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的期限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期限为:在开庭审理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期限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为: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二审不开庭的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为: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限为: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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