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老师: 我有一事不明,请您赐教. 根据原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取得许可,并采取局面形式。 其中,“取得许可”是否可以理解为单方授权即可,?如果这样理解,是否应严格按是否采取局面形式进行限定,还是按单方意思表示是否清楚、明确进行判断。 另外,如果使用人与著作权仅就使用的范围与方式口头达成一致,双方就是否涉及过付酬问题说法不一,且均无证据,这种情况下是个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谢谢. 读者
答: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品的使用、著作权的转让主要是订立书面合同,但也有例外,请查一下合同法与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有时没有书面合同,也认定合同的成立。 一般来说,作品的使用,总是有使用人提出邀约,作者承诺,或者称为授权,合同就成立了。所以作者的授权是主要的,有了授权(如授权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使用人就有了合法使用的权利。当然使用人不同意使用作品,作者的授权也无用,合同也不成立。所以说此种合同还是应当作为双务合同看待。 著作权法要求将著作权使用转让合同订立为书面的,就是为了防止“说法不一”“争执不休”,不利于文化作品的交易。所以,你在后边说的纠纷,只有在作品已经交付使用了,仅在付费多少上发生争议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时,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了,仅解决付酬问题。原告的诉因可以是索要著作权使用费,这就是合同纠纷;也可以告不支付费用,侵害了著作权。两者就结果来说并无原则差别。除非双方订立了违约金,原告要选择合同纠纷了。 供参考。 蒋志培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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