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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基因专利
周和平

    基因专利引发的争议甚多,激烈之处主要涉及五方面:一、对人体基因授予专利是否道德;二、基因能否成为专利申请的客体;三、基因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四、基因专利的公开充分问题;五、基因专利是否阻碍基因产品的商业利用;六、基因专利权滥用问题。

    认为对于基因授予专利不道德的主要依据是:人类只有一个基因组,天赐人权,将其作为专利申请的客体而被少数人垄断是不道德的。认为基因不应成为专利申请的客体的理由为:基因是天然物,获得基因仅为科学发现,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这一、二两点实际上有共通之处。对基因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基因专利是否具有专利制度所要求的创造性、实用性,是否充分公开,而对基因专利的新颖性一般均认可。

    本文具体讨论如下问题:基因属于发明创造还是仅为科学发现;基因专利的创造性;基因专利的实用性;基因专利的充分公开;基因专利是否阻碍基因产品的商业利用;基因专利的滥用。

    一、基因属于发明创造还是仅为科学发现

    要解决基因能否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即能否被授予专利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基因是发明创造还是科学发现。如果基因是发明创造,对基因授予专利是顺理成章之事。反之,如果基因是科学发现,依现行专利制度中公认的基本原则,则不能用专利保护。因此,关于基因属于发明创造还仅是科学发现,基因专利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意见截然相反。

    基因专利的支持者认为:基因是有机化合物。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生物技术专利的约翰·多尔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基因是复杂的有机分子,当把基因从它所在的染色体上分离并提纯后,它们就符合作为化学化合物申请专利的条件,这也是专利保护所及的程度。但我们不会给所有的染色体颁发专利。因为基因可以从人身上移去,可在机器中克隆,此时已不是天然的部分,而是实验室的产物。

    基因专利的反对者认为:基因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的发明,因而不应由任何人所拥有。试图申请人类基因的专利就象试图对一棵树申请专利。你能为一个以一棵树为材料制造的一个桌子申请专利,但你不能对树本身申请专利。

    实际上,支持者与反对者所讲的“基因”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天然存在的基因,另一个是源于天然存在基因的人工分离的“基因版本”。

    根据现代分子遗传学研究,dna序列是遗传信息的物质基础,其功能是携带遗传信息。基因是一段dna序列,是能够表达和产生基因产物(蛋白质或rna)的dna序列。基因具有三级结构:一级结构是核苷酸的排序,二级结构即二维结构,空间结构即立体或称三维结构。其结构决定了相应的携带或蕴含的遗传信息,结构越高级所携蕴的遗传信息越精细、复杂。

    基因是天然存在,但是经过提取分离得到用于申请专利的“基因”,并不是真正天然基因。理由有二:

    其一,生命机体中天然存在的基因,离开了生命机体的环境,必须有所改变,绝对不可能是天然意义上的基因。我们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基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一步一步地接近自然,但永远也不可能是真实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

    其二,基因专利申请的仅为核苷酸序列,即基因的一级结构。从结构与遗传学功能关系上看,一级结构中得到的许多信息都需要用二级结构和空间结构来进行解释;大量的遗传特征需要从二级结构和空中楼阁结构上加以发掘。二级结构和空间结构是弄清生命遗传奥秘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参见:孙乃恩等,分子遗传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而二级结构与空间结构,尤其是空间结构与其所处环境有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2002年7月23日,英国-based nuffield 议会耗时两年完成的关于生物伦理学名为“dna专利的道德规范”的报告中,尽管作者反对基因专利,但其也认为:研究dna专利仅能涉及这些序列的分离版本(isolated versions),其依据欧洲生物技术指令第5条可被授予专利,因为将这些序列从天然环境中分离出来需要技术作用。

    笔者认为:基因专利申请保护的“基因”,不是也不可能是真实意义的生命体中的基因,仅是人使加外力后,从天然有机体中分离的“基因的轮廓或骨架”,亦称之为“不同于天然存在状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是生机勃勃的“一棵树”,而是拼凑的“树的标本”,或是“一种分离版本”。但依据其可以设想、分析、描绘,也许有一天还可以构建具有树的功能的人造树。

    发现“天然存在着的基因”属于科学发现。而获得“天然存在的基因”是不可能的。所谓“天然存在的基因”的一级结构或核苷酸序列,不仅是“天然存在的基因”的人工分离的“版本”,而且是大大简化了的“版本”。基因专利申请保护的“基因”,是“天然存在的基因”的人工分离的“简化版本”,属于发明创造。事实上,许多现代的药物均是从植物体中分离与纯化的有效成分,有报道说美国药店里销得最好的处方药中,几乎有60%是直接从天然物中提取分离的化合物。例如:麻醉剂吗啡来自罂粟,镇痛消炎药阿司匹林则来自柳树皮。罂粟、柳树是植物,而吗啡和阿司匹林(即乙酰水杨酸)是化合物。其实,天人合一。从植物中提取分离的化合物,与从动物体包括至高精灵人体内提取分离的化合物,其属性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人为的“分离版本”,并非自然物本身、本性。例如:中药学家都熟知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即药理实验经常发现,中药煎熬一锅汤的疗效最好,提取所谓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后,越纯反而效果越差。一锅汤中,中药原有的所有成分,相似相溶,互相促溶,基本上都溶出,相对而言,形成类似于植物体内小环境,所谓有效成分能够显示并保持其一定的疗效。而提取纯化后的“分离版本”,离自然环境相差太远,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不能够显示或不能够显示相同或等效的治疗效果。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各类光谱及x衍射等检测鉴定技术的应用,对于一般结构相对简单的有机化合物,充分了解其三级结构的手段已基本具备。但即使使用这些技术,在对有些化学成份如多糖结构的分析鉴定,仍有缺憾。

    毋庸置疑,源于动物尤其是高级灵长类的人的极其复杂的基因的“简化版本”,与源于植物的有机化合物的“分离版本”相比,距离真实自然状态更遥远。

    正因为所有分离的基因均为一种人为分离的“简化版本”,所以,根据公开多少保护多少的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的“基因专利”可以给予,但是授权范围要依据具体发明创造对人类文明的贡献而定。即使是画一棵树,也还有大师传神之作与幼稚涂鸦在售价方面的之天壤之别。

    二、基因专利的创造性

    基因专利的反对者认为:基因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英国-based nuffield 议会“dna专利的道德规范”的报告中,也认为关于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法律规定太过宽泛。该文作者承认要求新颖性不是反对dna专利的一个强有力的因素。正如他们所说,一个基因从其天然环境中被分离,足以表明产生了一个新的产品。但是,他们认为当今技术进步己使分离基因与克隆方法成为普通技术,例如:研究者可以利用定位克隆,可将计算机与克隆技术联用,以鉴定新颖的序列。即使产生的序列编码新的产物,亦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该作者同意欧洲专利局对显而易见的评定标准,即对于该领域熟练技术人员而言,分离基因是否是显而易见,应与相应时期的通行的科学相比,不管是否该序列本身结构上是否是明显的。

    1995年,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针对有些国家专利局对功能不明确的cdna序列或片断授予专利,发表了关于dna序列专利权的声明。声明中表示,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担心这种行为只会奖励那些专门发现基因序列的科研人员,不利于从事生物功能及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或机构,认为这将妨碍基因技术在人类疾病诊断和治疗上的发展,有违公众利益;并表示要致力于全球范围内基因组信息的发布,以推动对基因功能的广泛研究。如果专利制度只奖励常规的发现工作,却忽视了创造性的研究工作的话,这将是个巨大的嘲讽、也是科学的不幸。有些专利机构给那些从事大量、常规测序研究工作(包括est和完整的基因)的研究人员或机构授予广泛的专利权,而对从事远比基因发现更重要、进行生物功能研究的人员却只给予限制性的权利或甚至不提供任何保护,这会导致创新性研究得不到保护,使研究成果无法完整地收入到基因信息数据库中。声明呼吁国际社会能对此寻求对策,对关乎公众利益的创新性基因发现工作提供有力保护(摘自《科学时报》)。

    笔者认为,关于基因专利创造性的问题,应该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这就给我们的专利审查员提出了新的高标准要求,需要跟踪技术不断发展的步伐。依据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来确定哪些技术在当时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熟知的,哪些产品、方法或用途在当时已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获得的。但是,基因序列的功能与用途对于专利申请而言,确实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与创造性有关,亦是实用性的具体体现。

    三、基因专利的实用性

    2001年1月5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基因专利指导,其目的在于制止众多公司在没有确定基因的专门用途之前就草率地抢先申请基因专利。即:为了表明申请专利基因的“实用性”,必须证明其发明具有可信的和具体的用途。

    美国对基因专利实用性的要求,在经历了一个由严到松的历史过程后,发布基因专利指导表明,现在又恢复了较严格的审查基准。

    最初美国根据化学领域的案例在基因技术领域确定了较为严格的实用性标准:对于一般基因序列主张专利权,发明人必须将该基因分离出来,同时要具体说明如何使得该基因序列具有工业实用性。如果只是简单地指出某一基因序列碱基序列,或者走得稍远一些,指出该基因同某一遗传现象的关系,并不能满足专利法对基因序列的实用性要求。

    随着美国在全球生物技术领域领先的优势日渐扩大,美国逐渐降低了实用性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圈地运动”,排挤竞争对手,扩大竞争优势。欧洲专利局为了充分保护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人的利益,也常常批准相当宽的权利要求。例如在著名的“哈佛鼠”一案中,就批准了涉及除人类以外包括大象和鲸在内的所有哺乳动物的专利。

    美国不仅仅扩大本国专利的保护范围,也非常希望其他国家在新技术保护方面采取宽松的标准。美国官员曾说过:“加强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无形贸易出口,而且可以打击冒牌产品,使含有知识产权的美国产品出口大幅度增长,从而扭转货物贸易的逆差。”近年来,美国外贸逆差逐年上升,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顺差盈余。

    总之,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其基因专利实用性的审查由严到松,是因为其在全球生物技术领域领先优势扩大,而恢复到现在较为冷静的状态,一是由于争议激烈,二是由于随着基因科学的发展,意识到从对生命本质的理解角度看,基因测序仅为工作的初始的阶段。

    人类基因组计划只是以测序为主的结构基因组学研究,其研究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地积累数据,而是要真正掌握基因组的功能,即进行“功能基因组学”研究。因为对人类基因组碱基对的解读,只是仅了解32亿个碱基对的排列方式,要阐明密码的意义,即了解3至4万个基因中每一个基因的功能,查明基与疾病的关联,确立新的诊断及治疗方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参见:吴梧桐主编,现代生物药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年版)。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亦要求基因专利具有可信和具体的用途,只不过是作为评定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

    四、基因专利的充分公开

    我国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对基因专利申请公开充分的要求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基因是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只有当该基因所表达的肽或蛋白质具有具体的明确的药理实验数据时,才能证明其满足专利所必须的充分公开。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5.3具体规定如下:

    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肽和蛋白质的发明的充分公开中要求  如果涉及dna片段和蛋白质的发明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那么这样的技术方案将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对于有关dna片段、基因以及肽和蛋白质的发明,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实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否则,该技术方案被认为是无法实现的。对于有关基因或dna片断的发明,只有在该基因或dna片断本身或者其所表达的肽或者蛋白质满足上述的公开要求的情况下,该发明的技术方案才被认为是可以实现的。

    应该说《审查指南》中对基因功能的要求是明确的。然而,在具体适用时,如何把握权利要求中的高度概括的上位概念和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验数据之间的适应或支持的程度,即:如果仅发明了某一基因的一种功能,依据这一功能可能推理出一种机理,而这种机理涉及多种或十多种或几十种具体的疾病,那么怎样才算是充分公开?下面用举例来展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人类基因科学院执行总裁william haseltine博士,曾以角化细胞生长因素2专利为例,说明基因专利的功能是如何扩展的。其发现了一个基因能够表达蛋白质(即:角化细胞生长因素2),它能在自然环境下治愈皮肤和粘膜组织的损害。当发现这个基因的完整结构后,用它生产了一个活性蛋白,并发现这个蛋白能在培养基中促进皮肤细胞的生长,同时还发现这个蛋白能够治愈动物大面积的皮肤损伤和粘膜组织损伤。这个专利于是就用来描述这个基因和蛋白质,它的行为以及一系列用途。这个用途用来治疗静脉溃疡,皮肤的大面积伤害,擦伤,烧伤,糖尿病,静脉溃疡,切口愈合;它被认为在国内能够治愈各种各样的疾病包括吸烟引起的粘膜损伤,膀胱损伤,crohn氏病,大肠溃疡。它也被认为能够用于基因治疗从而表达蛋白质。它能够描述蛋白质抗体是如何用于治疗体温过高而导致的内分泌失调,这个基因在哪儿不受控制。它能够描述这个基因和蛋白质是如何被用于促进头发生长,因为它是真正促进头发生长。所有这些都是发现的所具有的潜在利用价值。已经制造了适合于人体的药物,商品名为repifermin,其科学命名是角化细胞生长因素2(kgf-2),现在正在进行第二阶段的测试。

    有人质疑:你们对这个基因的每一个能够想象到的用途都申请了专利。你已经说了:“我们认为它能做这个,我们认为它能做那个。我们认为它能够治疗各种损伤”。但是你并不是真正知道它能够做什么。

    haseltine的答复是:哦,就我们刚才讨论的例子来说,repifermin这种药,我们知道这个基因能够导致皮肤细胞生长,它也能够治愈动物损伤。这已是很多的发现。如化学药品一样,你不必非得通过fda认证来表明它在行使自身功能时是安全有效的。

    笔者也质疑:申请专利当然与申报新药不同。新药审查的是有效性、安全性与质量可控性;而专利是在充分公开基础上,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在上例中,显而易见,其真正完成的发明是提取分离了一个基因,测定了其一级结构(即核苷酸序列),用其表达了一个蛋白质,该蛋白能在培养基中促进皮肤细胞的生长。至于其同时发现的这个蛋白能够治愈动物大面积皮肤损伤和粘膜组织损伤不知是否有确凿的实验数据证明。

    而专利权人推测的其可治疗疾病领域如此之多,包括治疗静脉溃疡,皮肤的大面积伤害,擦伤,烧伤,糖尿病,静脉溃疡,切口愈合,能够治愈各种各样的疾病包括吸烟引起的粘膜损伤,膀胱损伤,crohn氏病,大肠溃疡,能够用于基因治疗,能够描述蛋白质抗体是如何用于治疗体温过高而导致的内分泌失调,能够描述这个基因和蛋白质是如何被用于促进头发生长等。

    但是,所有这些所谓潜在的利用价值,都是推测。这有点象寓言“一个鸡蛋的家当”,一切都建筑在“如果”之上。该推测唯一的实验依据是:该蛋白能在培养基中促进皮肤细胞的生长。其虽有实验数据,但是该实验数据不能支持如此众多、宽泛的功能或治疗领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蛋白能在培养基中促进皮肤细胞的生长”这一实验室试验,根本不足以证明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诸多预期目的或治疗效果,即有效治疗上述众多的疾病。虽然haseltine可能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例子,但笔者仍然认为其公开的太少,而要求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这种过于宽泛的保护范围,对于公众无疑是不公平的。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充分公开的要求也是具体而明确的。例如:1997联邦巡回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大学诉礼来公司一案的判决,涉案专利公开了编码老鼠胰岛素的cdna的核酸序列,以及获得编码其他脊椎动物的胰岛素的cdna的方法,其中包括人的胰岛素,没有描述编码人或其他脊椎动物胰岛素的cdna的核酸序列。因此,法院判决有关人和其他脊椎动物胰岛素的权利要求无效。参见: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eli lilly co. 119 f.3d,1559(fde.cir.1997)。

    再如:2002年联邦巡回法院对enzo生化公司诉基因-探针公司一案的判决,再次强调:对于生物技术发明应当采用高标准,对遗传材料主张权利的专利申请即使已经保存了有关的核酸分子,且该领域熟练技术人员能够完全理解所主张的发明,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该遗传材料的核酸序列,该专利仍然可能被判无效。涉案专利为一种核酸探针,该探针能够与淋病致病细菌的遗传材料选择性杂交,作为探针的核酸分子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淋病十分关键,虽已按照法律要求保藏,且已获授权,但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探针的核酸序列。法院判决认为,是否满足了书面描述的要求只凭专利本身的披露,与保藏与否无关。因为没有在说明书中描述探针真正的核酸序列,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仅从功能而没有从结构角度进行描述,属于没有充分公开。而且,因为没有进行结构方面的描述,也没有必要考虑该领域熟练技术人员的知识。参见:enzo biochem inc. v. gen-probe inc.,no.o1-1230 (fed.cir.apr.2,2002)(上述两案例摘自:上海市力保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谢建平 文,原刊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五、基因专利是否阻碍基因产品的商业利用

    英国-based nuffield 议会“dna专利的道德规范”的报告表明,支持基因专利者认为有关dna的知识产权对于激励卫生保健新产品和新方法方面研发投资与酬谢发明是必需的,而反对者争辨这些专利阻碍了新产品的开发,增加了新产品的成本从而限制了公众使用,同时抑制了信息和物质的自由交换。

    关于基因专利是否会影响到基因产品的开发,现实情况是,没有专利就没有独占许可,企业尤其是制药企业就不会投巨次进行研发,风险投资商亦不会投资,许多发明创造将得不到应用,最终只能“老死”在室验室。

    例如:克-雅病检测方法的遭遇。两个学院的研究者联合发现了一个标记蛋白,其可开发成诊断克-雅病的技术。为了使这个技术尽可能广泛使用,拥有该技术的学院决定不以独占方式许可该技术。这一策略最终产生结果与好心的目的恰恰相反。因为没有独占权,至今没有一个商业机构表示愿意投资将该发明创造转化为诊断方法。

    基因主要分为三类:疾病基因、疾病相关基因和功能基因。从商业角度看,疾病基因的发现是最有价值的。但是,疾病基因的产业开发是最困难的,比如研发基因芯片和基因治疗终端产品等。当然,如果成功获利也是最丰厚的。如:1998年5月成立的私人公司塞莱拉,与人类基因组计划竞争并数度领先,股价已经超过了微软。再如:1997年阿目金公司转让一个与神经中枢疾病有关的基因,净赚3.92亿美元。据悉:买断一个专利药品的生产许可证至少要500万至600万美元。

    与传统制药相比,基因制药的投入更大,风险更大。一个哮喘病基因的克隆就要上亿美元,且成功的概率通常只有千分之一。据报道今年第二季度全美对生物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达到了16亿美元,比上一季度上升了20%,与之相比,it业和电信业的风险投资均下降了16%,分别是10亿美元和6.6亿美元。而且,这是一门最前沿的学科,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少,对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高,对人的开拓性和创造力提出的要求更高,即使从公平角度讲,也应该有相应的回报。

    另外,专利申请的法定公开(世界各国都是自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文件,美国2000年12月29日后申请的专利也将于18个月公开),在有利于其它研究者借鉴或在其基础上进行研究方面,将远胜于“技术秘密”保护。

    不过,基因专利在减少低水平重复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同一领域的研究者。据2月7日出版的《自然》杂志,1998年提出的与80%-85%的血色沉着症发生有关的c282y和h63d突变测试专利,其现在的临床测试许可证的持有者宣布,诊断实验室人员要向该公司支付费用以继续使用自己的测试,或者向这家公司购买测试试剂盒。debra g. b. leonard博士说:“虽然许多美国实验室在专利授予前就开始了血色沉着症的遗传测试,但大约30%的被访实验室因为临床测试服务中的专利问题,而不再使用或是不再发展该类遗传测试,这样将会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基因专利产品要比普通产品价格高也是事实。

    然而,人命关天,有比没有强。贵与贱既是相对的,也是互相转化的。如果到了共产主义,各取所需、各尽所能的高尚人性大旗高高飘扬,当然用不着费尽心机地利用专利来保护以巨额利润回报为目的的市场独占权。但是现在,总体考虑,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基因专利仍是利大于弊。

    六、关于基因专利权的滥用问题

    赢利是商家的本能。基因产品的研发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使得商家最大限度的利用专利,以期获取尽可能高的回报。

    但是,最大限度不是没有限度。近期nature报道,巴黎居里研究所向美国一家生物技术公司myriad genetics持有的一项欧洲专利提出异议,这一举动得到法国政府的支持。居里研究所的专利顾问说包括德国的其他欧洲国家可能也将参与这个抵制行动。居里研究所的异议主要针对myriad genetics公司的专利权滥用,以及专利的严重技术性遗漏与专利适用范围宽泛三类问题提出。

    位于美国犹它州的myriad genetics,于1999年获得用于评估遗传性乳癌和卵巢癌易感性实验的brca1基因的美国专利,后又获得欧洲专利(ep699754)。此后,myriad要求所有实验样品都送往该公司位于美国盐湖城的实验室,这样欧洲人每检测一次就要付myriad 2400美元,而法国相应实验的费用不到这个数字的三分之一。这种把血样送到美国的做法否认了法国科学家的数据和见解,阻碍了新实验方法的开发,从而对brca1和其相关基因brca2的诊断实验施行了全球范围的垄断。此举引起了欧洲公愤。另外,该专利本身存在严重技术性问题,即myriad用来确定缺失和突变的基因自动配对专利方法,检测乳腺癌存在致命遗漏,仅能检出10-20%的预期突变。而且,该专利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其涵盖所有基于基因测序的诊断法,从而阻止了由居里研究所和其他机构开发的和myriad相异实验方法的商业推广。

    终结者计划基因亦为专利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位于美国密西西比州的delta & pine land,是世界第9大种子公司,是惟一敢公开宣布要把终结者计划商业化的公司。所谓的终结者,就是通过基因技术产生不孕的种子,农民只能每年去向他们购买。美国农业部和这个公司联合拥有3项专利。2001年8月1日,美国农业部宣布发执照给delta & pine land。他们认为这个宣布是对所有第三世界的农民的宣战。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农民每年都会留种子。这项技术曾经被国际农业研究机构所禁止,被联合国谴责,甚至被孟山都公司谴责。它把私人盈利置于社会利益之上。

    七、结语

    近来美国众议员rivers提出两个新的议案。其中hr3967提案要求限制基因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在非营利性研究中或基因诊断试验中,使用已获专利的遗传序列信息,不为专利侵权。这一要求对非营利性研究免除专利侵权的提案,被称之为2002年基因组研究和诊断可使用法案(genomic research and diagnostic accessibility act)。其还要求联邦代理机构和大多数联邦研究基金的接受者,在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公开所有的序列信息文件。

    无独有偶,今年召开的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届年会上,有人认为,为了避免生物产业集团拥有过于强大的垄断权,有利于基因技术的后续发展,维护各种利益的平衡,仅应授予基因用途专利而非基因序列专利。

    这些论点体现了对待所谓基因专利的一种趋势:即有条件地承认与强化限制。也许,这是我们为了最终造福全人类目前所能够做到的较为明智的选择。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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