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6日)
各位领导、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们:
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生效实行了,这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机制程序问题亟待解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问题。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上述问题。这样,涉及商标法实施和审判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就有了三个主要的司法解释。
我国入世后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的新的机制和程序应当说基本完善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时,在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也要适用这3个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执法水平。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适应新的形势,两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在机构改革中在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和完善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400余个专业审判庭和专业法官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司法保护又具市场经济的特点,具有弹性的保护,提起的权利由当事人掌控)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两次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分院举办和还要举办多起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以便扎扎实实地做好商标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商标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一个法治的、诚信的、充满活力的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众多的消费者们,迫切需要商标法制。我国企业走向国际、融入全球大市场迫切需要商标法制。当众多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它们不可能都具有高科技的含量时,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对众多的企业等民事主体来说极为重要。商标将指引消费者、将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将给我国企业指明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成功之路!
我已经向论坛提交了我的论文,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诸位可以在该论文中获得更多的信息。我在此不占用大家更多的时间。人民法院审判的商标权案件还不是太多,每年受理一审案件500-600件,还缺乏经验。我们愿意同各系统和诸位一道,实施好商标法,为我国法治、诚信、顺畅、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