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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

     成都中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实施专业化审判,已走过五周年历史。在省高院的指导和成都市委的领导下,成都中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取得了一定成绩,并由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拓展,及“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确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应有的地位,知识产权庭也两次荣立集体三等功。但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发展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相当的不足,特别是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专业机构及人员

成都中院1997年2月19日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20024月改为民三庭(知识产权庭)]。现有13人(含庭长1人、副庭长2人),平均年龄33岁,其中审判长3名(庭长、副庭长)、合议庭人员5名、审判辅助人员2名、书记官3名。全庭有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3名、双学士1名、本科5名、专科3名。

(二)受案、审案

    成都中院从1997年到200211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366件,审结289件,扣除专利中止案件19件,结案率为84%。其中专利201件,审结170件;商标47件,审结37件;著作权72件,审结53件;技术合同12件,审结6件;反不正当竞争25件,审结15 件;植物新品种8件,审结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件,结案标的5864万元,其特点有:

    1、案件持续增长。1997年、1998年平均新收案件32件,1999年新收60件,比1997年、1998年平均收案增长84.5%2000年新收58件,比1997年、1998年平均收案增长81%2001年新收64件,比1997年、1998年平均收案增长100%200211月前新收120件;比上年同期增长85%

2、专利案件比重大,著作权案件数量上升速度快。1997年新收专利案件30件,占全部案件79%1998年新收专利案件15件,占全部案件的57.6%1999年新收专利案件47件,占全部案件的78.3%2000年新收专利案件32件,占全部案件的55%2001年新收专利案件39件,占全部案件的 61%2002年新收专利案件38件,占全部案件的31%。著作权案件在2002年新收数量上升为第一位,共新收46件,占全部案件39%

3、高新技术相关案件及新型、疑难案件增加。成都地处省会,是西部中心城市和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相对密集,新型案件不断增加,同时难度较大。至今成都中院共受理网络著作权15件、植物新品种8件、网络实名侵犯商标专用权1件、商业秘密11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有一定比例。1997年至2002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件,占全部案件6.37%,其中涉美4件,审结3件;涉英3件,审结2件;涉港12件,审结7件;涉台3件,审结2件;涉瑞士1件,审结1件。

二、主要做法

(一)                 领导重视 齐抓共管。

 领导重视上下齐抓共管,在三个阶段实现“三次飞跃”

    1、积极设立机构,从无到有。1997年以前,成都中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工业产权案件由经济庭审理、著作权案件由民庭审理。基层法院除专利案件以外的工业产权案件由经济庭审理,著作权案件由民庭审理。同类案件分庭、分级审理,执法各异,且缺乏专业审判人员。当时,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处于“边缘业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院党组一班人对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重要意义的认识也不断加强,在省法院和市委的关怀下,于1997年2月19日率先在西部地区成立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而结束了“边缘业务”的历史,使成都地区知识产权审判有了专业机构,全面走上了专业审判的道路。

    2、准确把握重心,从有到好。知识产权庭成立后,院党组及院各单位及时抽调政治素质强、学历高、业务熟悉的审判骨干加强专业审判。及时调整部署,实现了从原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到知识产权审判为重心的根本转移。2000年,鉴于成都市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衡,基层法院专业审判力量相对薄弱的状况,在省法院的支持下,将成都市范围的知识产权案件全部集中到成都中院审理。同时成都中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管辖审判全省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一审案件。这些部署调整和工作思路与最高法院以后出台的建设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和对四川省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改革措施是完全相符合的。从根本上保证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规范质量。

    3、正确及时指导,从好到优。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省高院的正确指导下,求实创新,办理了一些类型新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精品案例,受到党政领导、当事人和群众的好评,在全国法院同行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们注意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审判成果,得到了最高法院领导和知识产权庭领导的肯定和重视,并在最高法院于20016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交流了工作经验,获得与会代表和领导好评。跻身于西部先进知识产权审判之列。

(二)                 创新思维 追赶跨越

 破除“三个观念”着力“三个建构”。

1、破除传统用人观,建构正当机制 。1999年开始进行了深刻的人事制度变革,引进竞争机制,努力实现人才当用,人才用当。首先,知识产权庭正副庭长均应竞争上岗 。现任的3名正副庭长均为1999年竞争上岗。其次,严格考核,储备人才。组织了严格的审判长、合议庭人员、审判辅助人员考试、考核。现有知识产权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均为考试、考核录取上岗。其三、政策倾斜配备知识产权法官。今年,通过双向选择。先后选调留英知识产权硕士及其他3名硕士和英语、法律双学士等到知识产权庭,使知识产权庭人员有了一个质的提升。

2、破除封闭司法观,建构开放理念 。经济全球化,及入世后全方位、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间大开放、大流通的格局,使知识产权案件层次趋向复杂化,跨国化发展。发展要求必须从封闭法律观转变为开放法律观,变革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学习东部地区法院的司法审判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使自己有捷径可走,能较快融入国际发展趋势中去,以保障新类型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展示成都中院法官的良好国际形象。首先,走出去----取经----引进先进的司法理念。1999年,派人考察了北京、上海、江苏、南京等地法院,引进了诸多的经验。 先后选派人员到英国伦敦大学、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分别攻读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学习其它国家、地区司法经验。2001年派员到上海二中院知识产权庭交流学习3个月,2002年,派员到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全方位多层次接受教育,更新观念。其次,请进来----传经送宝----接纳成功的司法经验。为关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流动态,2000年邀请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中国委员会主席高德曼主席一行来院交流,该协会与本院联合召开了“中美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会”;2001年邀请了日本日中法制、经济友好协会来本院访问,就双方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流;2001年邀请了台湾法律界知名人士陈健民先生一行,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等作了交流;20026月北京市三级法院来本院考察交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02年邀请了美国亚利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院长一行三人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最高法院万鄂湘副院长、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也先后来院指导。通过这些活动,了解借鉴了美国、日本、台湾和其他国内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审理等成功经验。其三,坐下来----会诊----改造陈旧的司法模式。邀请了四川大学、四川社科学院等院校的专家、学者,省专利局、商标局等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专家、领导到本院,共谋策划知识产权审判的方略,建立了与成都地区相适宜的审判模式。

3、破除“一元”办案论,建构“多元”思维。 克服只讲法律效果的“一元”论,强调“ 三个平衡”。首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立足司法,扩大知识产权办案效果。1999年以来,审判知识产权的法官在《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四川日报》、《中国经济时报》、《新闻出版报》等发表知识产权宣传文章58篇,编发简报、情况反映、信息46篇,撰稿协助中央电视台、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拍摄了《“入世”我们拥有司法保障吗?》、《依法办案,保护知识产权》等15部电视专题片。协同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走访了长虹、托普、可口可乐等10多家国际、省、市知名企业 ;帮助全兴酒厂建立了知识产权部,并把握了“水井坊”商标的成功推出。派出法官到西南交大、西南财大、成都理工学院等大学法学院开设知识产权学术讲座,讲授知识产权司法通过传媒、课堂、走访等,张扬了知识经济理念,创建了知识产权投资环境 世界500强企业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总裁米沙瑞斯从瑞士寄函本院,称道本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同时决定不再撤资,继续留在成都。其次实现办案效果与研究效果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官共参加各种学术活动33次,1999年以来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现代法学》、《四川审判》等共计发表调研文章及案例37篇,参与主编法律实用书籍2本。部分作品分别获全国、省、市颁发的奖项。提高了法官理论业务素质。其三,实现审判效果与改革效果的平衡。2001年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审理大胆改革,其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的庭审录像成为本院庭审模式交流片之一,重点调研课题《民事诉讼庭审准备规程》在全院试行。

    (三)开拓审判 公正司法

    知识产权审判做到了“五个突破”实现“五个主动”

    1、突破旧制 ,主动进行审判改革。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探索:一是探索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方式、时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率先变过去开庭口头告知权利义务为书面告知,并制作了中英文本的《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二是探索庭前程序规程。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比较复杂,知识产权审判普遍导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和理由的依据,对专业性强的证据先了解,对技术问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专门召开听证会,从而提高了庭审效率。三是探索庭审改革制度。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复杂案件由合议庭共同研究庭审提纲,确定庭审思路;完善举证指导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直接承办案件。

    2、不囿陈规,主动进行案件效率跟踪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了审理案件程序,控制审限审结。采取发《限期结案通知》、《审限预警通知》及每月结案率通报等措施控制审限。1997以来扣除依法裁定中止的专利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6%以上。

3、完善制度,主动建立相关规制。首先,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特邀陪审制。聘请了15名在省、市知识产权专业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直接参加合议庭承办案件,并制订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特邀陪审员工作意见》。该制度的实施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文化、智力和专业体系,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实现了对法院专业化审判的整合,保证了案件质量;同时,由于专家对技术较为熟悉,又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目前,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邀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案件占98%,效果突出。其次,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专家法律咨询制。聘请了19名在全省知识产权界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研究水平,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以个人身份担任成都中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咨询顾问,为重大疑难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并制订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律咨询顾问工作意见》。从1999年以来,共有5件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向法律咨询顾问进行了咨询,同时还召开了疑难、新类型案件专家讨论会2次。其三,建立知识产权复合鉴定制。制定了《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工作意见》,使鉴定工作沿着正确、规范、科学的道路发展。其四,聘请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翻译人员17,并建立翻译制度制订了《涉外民事案件翻译工作意见》。第五,建立了技术专家人才库21人。

 4、填补漏洞,主动引导司法裁决。“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司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机械,创造性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判例发展法律是法官的义务。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审判在我国起步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审判经验的不足表现的十分突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创造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1999年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与四川中信旅行社驰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案,因无法律明确规定和国内类似案例可循,我们遂参照大多数国家立法例及trips等国际条约精神,按照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作出了我国首例判决。该案的审理《法制日报》进行了3次跟踪报道,并在学术界作为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被广泛运用于调研中。

5、不拘原型,主动研改裁判文书 。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要有透明度、表述平等、反映动态、说理透析、适法准确、结论公正,真正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教育公民守法以及展现中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作用。对不同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写法。知识产权庭改革后的法律文书在1999年被省法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并收入《全省优秀法律文书汇编》。2001全市两级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中,知识产权庭获得第二名。2002年知识产权判决书获最高法院鼓励奖。

知识产权审判努力作到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适用法律公正,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下,充分阐述判决的理由以及追求法官技能与公认法官品格的结合。通过这种信念的不断强化来赢得并维护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从而创造成都市在对外开放中的投资环境。从1997年来,成都中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仅申诉一件,无改判;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及改判3件,无错案。

三、存在问题及展望

(一)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们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1、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做出了新的战略规划,全面建立小康社会,这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目标和任务将进一步提高民族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化和国际经济、科技合作蓬勃发展,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跨越。十六大确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呼唤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呼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最好的发展机遇。

2、                            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审判同时面临最直接的考验和挑战。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执法手段和要求有具体的规定;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比,知识产权执法没有过渡期。所以,法院立即面对因入世引出的各种新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公正、高效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关系到我国能否信守承诺,严格履行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义务;关系到能否为我国入世后的经济与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更为国内外所关注,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利益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会越来越重要。同时港澳回归出现的一个国家不同法域并存的情况;台商投资增加,出现的如何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确处理涉台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都使成都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

3、                            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去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在新形势下,成都中院要认真研究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营造四川省、成都市的良好投资环境。

4、                            审判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难以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入世后,成都中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较入世前有大幅度上升。2002年截止11月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20件,同比增长85%,新收案件不但增幅大,同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而且诉讼关系复杂,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增多,且权利范围逐步扩大所致的涉外案件的多元化,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成都中院现有知识产权法官8人(含庭长、副庭长),基本是以30、40岁左右的中青年为主,他们虽具有学历高,工作热情高的优势,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的问题是:年轻人居多,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时间短,缺乏社会阅历和审判实践经验;专门学过知识产权专业的仅1人,其余法官没有系统地学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8名法官中没有一名具有理工科学历,多为学法律出身,缺乏专业技术背景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与时俱进,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十六大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将激励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我们应作好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1、做好“入世”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入世”,尽快熟悉trips协议,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能熟悉,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应把握执法水平,满足wto规定的“最低标准”原则;审判公开和判例公开原则;坚持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强调wto框架协议内容和符合国际公认的游戏规则前提下,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原则。再次要做好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的导向工作。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引导和鼓励先进的文化传播,抑制反动、腐朽的文化散布,保障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识形态;处理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要有利于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新兴产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权利人利益的平衡;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利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企业、个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垄断利益及提高企业无形资产附加值;引导权利人正当的行使权利,防止不合理的限制贸易。

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建设按照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特别是注意在“专”的基础上,重点引进和培养造就“复合型”的人才。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审判经验,无私奉献,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道德修养。

3、创造性司法,审理好新类型案件。法官怎样才能在既有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时代精神的判决?江泽民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实践,只要有实践活动就必然蕴含着创造性,创造性是法官司法活动的最高境界。知识产权法官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应体现创造性、司法智慧和与时俱进的品格,应用放眼未来、放眼世界的更加宽广的眼界观察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关注个案处理和对人们行为和社会未来的积极影响和导向作用。郑成思教授说:“法官走在了立法与法学的前面,原因是侵权人已经与‘国际接轨了’”。

4、加强调研、推进理论创新、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推广成果、提高审判质量。在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审判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加强对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对新经验的归纳总结,不断通过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和探索,运用理论成果去指导实践,从而提高审判质量。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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