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更好地开展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7月下旬至8月底,我庭组织人员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
调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由各中级法院对我庭提出的调研问题采取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资料,并对所辖基层法院自2001年8月1日后有否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检查;第二步,本庭调研小组到各地区调研检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抽查案件立案登记本等形式了解该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各中院2001年8月1日后的民事、经济立案情况进行检查。
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状和特点
据司法统计,1995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如下:
案 案
件 件
数
年份 |
著作权
纠 纷 |
商标权
纠 纷 |
专利权
纠 纷 |
技术合
同纠纷 |
其他知
识产权
纠 纷 |
合 计 |
1995 |
12 |
30 |
115 |
52 |
18 |
227 |
1996 |
22 |
28 |
135 |
53 |
22 |
260 |
1997 |
17 |
29 |
126 |
39 |
35 |
246 |
1998 |
17 |
37 |
106 |
34 |
16 |
210 |
1999 |
18 |
34 |
213 |
66 |
17 |
348 |
2000 |
26 |
34 |
176 |
40 |
9 |
285 |
2001 |
36 |
47 |
215 |
64 |
41 |
403 |
2002年1-9月 |
39 |
51 |
200 |
134 |
5 |
429 |
合 计 |
187 |
290 |
1286 |
482 |
163 |
2408 |
从统计数据和调研的情况看,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以下特点:
第一、新类型案件陆续出现。过去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为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常见案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的繁荣,诸如虚假广告、侵害商业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逐渐增多。另外,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还出现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和网络域名纠纷。如宁波中院2001年9月受理的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海曙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为我省第一例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内多家新闻媒体也予以报道。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故专利侵权案件相对集中在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杭州中院和温州中院;而其它类型案件,由于各地都可以管辖,数量也相对较少。今年1至7月,杭州中院和温州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1件,其中仅专利案件就有127件,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件总体较少。
第三、各地区案件分布不均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程度。从统计看,我省经济最为活跃的杭州、温州、宁波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最多。今年1至7月上述三地区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65件,占全省同期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总数的82.5%;绍兴、嘉兴、金华、舟山、台州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丽水、湖州地区近几年尚未受理过知识产权案件。
第四、案件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举证困难、诉讼成本相对较高、权利人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不少权利人不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故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大。但是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尤其是集中管辖以后,数量上升的态势比较明显。2001年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年上升41.4%;今年 1-9月又比去年同期上升61.9%。
第五、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科技进步,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相对于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虽小,但由于被控侵权一旦成立,企业将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意味着企业将丧失“核心生产力”。因此,在各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并作为当地经济发展支柱的形势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经常引起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注,新闻媒体也竞相报道。如杭州中院今年一审审结的曾昭弘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发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法院报等全国性媒体以及浙江电视台等省内多家媒体都作了大量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情况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审理是大势所趋。我国从1985年以来,对专利案件实行由少数几个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院于2001年7月18日下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规定了我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从2001年8月1日起;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根据当地的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需要确定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在一个业务庭审理;并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本次调研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各地法院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关于基层法院执行《通知》的情况
自2001年8月1日该通知实施后,大部分基层法院都能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也能主动移送相关中院管辖。但也有一些基层法院还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如根据杭州、温州中院的检查,上城、江干、临安、淳安、西湖、鹿城、平阳、瑞安等基层法院都有违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从调研小组抽查情况看,台州市椒江、嘉兴市秀城、金华市婺城等法院还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一些基层法院仍违规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是:
l、对《通知》贯彻落实不彻底。据反映,某些基层法院之所以仍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是因为其立案部门没有看到过该份文件,因此,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内容也就无从知道。但也有的法院明知《通知》的内容,仍违规受理该类案件。对此问题,温州中院在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已经作了强调,要求各基层法院院长对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引起重视,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今后不能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杭州中院也向各基层法院重申严格执行《通知》。
2、对知识产权案件范围界定不准。有的法院认为,《通知》中虽然规定了五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列明,而是较为分散地作了规定,致使一些基层法院立案庭人员对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不能作出正确的界定。如认为技术合同纠纷不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作为普通的侵权纠纷等。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