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应征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同志们: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作了重要报告。民三庭蒋志培庭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刚颁布的关于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说明。北京、上海等兄弟法院介绍了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曹院长报告,领会会议的精神,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下面;我结合会议精神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讲三个问题:
一、适应形势发展,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我省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法院认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入世后的形势及对策,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大胆探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力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我省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和促进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依法审理了一批案件。据统计,98年至200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27件,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149件,专利侵权和权属纠纷案件170件,分别占受案总数的34.9%和39.8%,受理商标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08件。自入世以后,尤其今年以来全省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去年相比大幅上升,以武汉中院为例,今年1—11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0件,与去年同期收案48件相比上升了66.7%;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全省人民法院相继开展技术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近两年,我省法院还审理了一批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并表现出“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充实了审判队伍。截止2002年11月底,全省14个中级人民法院。已有8个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全省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人员74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68人;具有本科学历的57人,其中有26人为硕士研究生或研究生在读。审判队伍的充实和加强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为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特点,我省积极派人参加最高去院举办的各种知识产权培训班,参加各种研讨会达一百余人次。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邀请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局和相关大专院校的知识产权专家到我省作专题讲座,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到北京、广东等地法院取经学习,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综合素质;加强调研工作。各地知识产权法官结合审判实践撰写了一大批调研论文和案例,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有的调研论文在中外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奖。
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有些法院领导对中国入世思想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审判法官,业务生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受理和归口管理不够规范;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入世准备工作,包括法律适用、人员培训、组织保障等,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运行快捷、保障有力和公正协调的审判机制缺乏深入研究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法院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使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了题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报告。曹院长的报告深刻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了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并着重就如何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问题讲了具体指导性意见。对这次会议的精神,大家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
我们召开此次会议,就是要求同志们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明确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2001年6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及今年10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重要精神,深入研究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动员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这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的报告中,在讲到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时,特别提到了知识产权工作,他指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注重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济质量和效益。要鼓励科技创新,要在关键领域和若干料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按照十六大精神,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要有新举措。应该看到,当今世界人类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今科技与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面对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获得难得的机遇。为此,我们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提高认识,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以最佳的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大报告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深刻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深刻认识科学技术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发展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对维护和发展我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保护科技创新,实现生产力发展的跨越,为实施我省科教兴鄂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转变观念,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克服困难,以饱满的热情,认真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发显得突出和重要。尽管从目前情况看,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是很多,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但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省、市法院的情况看,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因此各级法院都务必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从现状看,我省大多数中院虽成立了民三庭,但有些法院机构还未建立,有的法院没有专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省法院要求,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要设立专门机构,个别案件较少的中级法院要在某一民事审判庭设立专门的合议庭。要抽调懂外语、具备一定知识产权知识的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抓紧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近年来,国家相继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制定了共30余件有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带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在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要边办案,边抓紧学习。尽快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新亮点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尤其要始终不渝的坚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司法公正还应该有一个更新、更高层次的认识。我们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我国入世后,作为wto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在官方指定的专门刊物公布,否则不能实施。同时,我国的司法裁决也只有在独立、公正的前提下作出,才能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才能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落脚点和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必须不断探索,坚持创新,将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近年来,我省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举证通知书》等规则;将诉讼权利和义务提前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二是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可使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并对专业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实施这一制度对提高庭审效率有较大的帮助;三是要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及时化解矛盾。今年以来,省法院民三庭有四起案件当事人在庭前调处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希望各级法院要注意积累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四是要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做好庭前准备,确定庭审思路和调查重点;五是要坚持公开审判,重视程序公正。坚持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充分重视保证程序公正的各个环节,防止因程序暇疵而影响实体公正;六是要继续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文书的写作,把好裁判文书质量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由于常常涉及专业内容,使人不容易看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文书的写作,要求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做到叙述事买要客观,认定证据要分析,评判是非要论理,应用法律要具体,裁判结果要明确。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根本保证,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新的挑战,对审判队伍的要求不断地提高,全面提高审判水平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要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从队伍建设抓起,建立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队伍。目前,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庭,但没有配足一个合议庭的审判人员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总的要求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于案件相对较少的法院,可考虑将其他民商事案件交由民三庭审理,以培养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不能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应当看到,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从某种程度上讲,比培养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内部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仅根据案件数量作为知识产权法官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要重视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外语及出国培训,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也要端正态度,树立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但加强学习,严格执法,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新形势下,各类新型、疑难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出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各级法院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既要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类问题或某一段时期审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对策。同时也要注重对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学术上的研讨。可以集中一些调研力量,重点开展带有全局性的、普遍性的问题的调研和总结工作。省法院今年开展了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受案范围的调查,并据此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_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要鼓励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践多研究问题,多撰写文章,多出调研成果。要把审判与调研充分结合起来;争取审理一个案件,学习一类知识,总结一条经验,指导一类案件。上下级法院要加强联系沟通。下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法院汇报。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对下级法院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另外,还要积极扩大与北京、上海等兄弟法院问的交流;借鉴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注重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好工作。要加强与实现wto规则,特别是taips协议最密切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当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面,我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体情况,就当前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强调几点:
(一)要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近20年的事,在立法上,从七十年代至今,国家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过程,逐步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尤其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围绕知识产权法律司法中一些问题,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及时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建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入世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范围、类型有了新的明显的变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应当认真学习曹院长的报告,刻苦钻研审判业务,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合法竞争的关系,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要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和收案范围
规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和收案范围很有必要,原则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一审。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口业务管理和监督,也有利于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培养造就一支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队伍。对此,最高法院近几年在不同的会议上均有强调。早在1998年7月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有明确要求。在今年10月召开的佛山会议上,曹院长在报告中强调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除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可以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外,知识产权案件一律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擅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同时,最高法院在相继出台的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予以规定。
目前,据调查了解,就全省而言,除专利权纠纷案件因有明确规定属武汉中院管辖,受理比较规范外,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受理还不尽规范,部分基层法院仍在受理,而且案件上诉后亦未归口相关中院民三庭审理,造成了知识产权案件多头受理、审理,案件统计不准。质量把关不严的现状,确有必要加以规范。为尽快改变上述状况,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制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相关会议精神,省院民三庭起草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现该稿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鄂高法[2002]430号文件予以公布。希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予以落实执行。在执行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各级法院要严把立案关,认真执行该《规定》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和收案范围的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法院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要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的归口管理。各中级法院几成立民三庭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统一由该庭审理;未成立民三庭的,集中于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三是各中级法院对受理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省院通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省院民三庭。
(三)要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有关行为、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责令停止侵权都是法院作出的强制性措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在设立目的,启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从将来法院判决能得以有效执行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虽也可在诉前采取,但其保全客体仅限于财产。而诉前临时措施的客体除财产外,还包括行为和证据;先予执行是因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确实存在困难,为解决燃眉之急、维护社会稳定,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履行一定义务或给付一定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先予执行也可适用于“需要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需要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但诉前能否采取,法律并未明确。而临时措施的设立主要目的是在实质争议得到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或即发侵权的产生;停止侵权行为是法院以终局裁决方式作出的对侵权人行为的否定,而临时措施只是在诉讼前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并不具有终局性。可见,诉前临时措施具有以下特性:l、该措施主要针对动态的侵权行为;2、其设立的目的是在实体争议得到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3、它是一种诉讼前采取的非终局性的措施。这一新的执法措施;对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临时措施时应当注意:第一,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申请采取有关行为的诉前临时措施,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杜绝拖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应酌情要求当事人补正有关证据材料,否则驳回申请。同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只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且注意审查申请人须提供相当的担保。由于临时措施不具有终局效力,难免会出现其效力被本案终审裁决所否定的情形,同时为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错误而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赔偿,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是,即使被申请人提出了反担保,临时措施也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解除。因为临时措施禁止的是被申请人即将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此类行为非简单地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另外,人民法院还要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及时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对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要及时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第二,对于审查停止有关行为等临时措施时,应当注意与决定侵权与否的胜诉败诉审查相区别,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即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对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不能过于苛刻,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即应及时作出裁定,并转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业务庭进行,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正确适用证据规定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有关事实方面的争议往往很大,加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因此,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对证据问题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证据审查、证据认定等方面特别注意正确适用好最高法院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要按照《证据规定》要求,大胆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形成较为可行的审理程序,确保知识产权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在此,我强调几点:一是在适用《证据规定》时要注意将其内容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的一些特殊规定相结合。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就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对这类规定各级法院应当注意学习掌握,严格执行;二是在指定举证时限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在指定时限时要从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收集证据所需的合理时间等方面合理确定。对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确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不应当影响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三是法院在组织对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证据进行交换、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妨碍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的法律责任;四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称“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曹院长报告精神,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认真确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律,强调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掌握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的特点、方法,确保案件公正、及时审理。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是我党在新世纪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一次盛会。十六大报告通篇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我们要把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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