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展了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侵权种类多样,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仿冒行为、网络竞争、侵犯商业信誉和不当广告等。二是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或因对不正当竞争理解有偏差导致举证方向错误,致使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极少,败诉率较高。三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多。四是出现涉及“独家经营权”和“平行进口”等新类型案件。五是有些行为虽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情形,但确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六是多数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院建议:
第一,应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规的立法质量,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完善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以适应反不正当竞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的需要。
第二,应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氛围,防止不法经营者擅自转移、隐匿或销毁有关证据。同时,增加诉前禁令制度,避免侵权损失的扩大;进一步明确划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防止因执法主体的多元性造成实际工作中牵制过多、相互推诿、有法难依的现象。
第三,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经营者的证据意识,避免诉讼时因时过境迁无法取证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第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逐步建立起竞争、开放、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据北京高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