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中院在受理原告四川省成都全兴酒厂与被告四川省沪州蓓事达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时,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2年8月21日下达全省首例“临时禁令”,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和包装的行为。该案原告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5月25日授予原告所诉酒瓶外观设计的专利,该专利为其带来了显著经济效益。2001年以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使用原告上述酒瓶外观设计的产品,致使原告产品的销售受到很大影响,若不及时制止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请求法院立即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市中院在审查了原告提出的申请、证据材料、担保之后,依法对被告采取上述临时措施,并在《四川法制报》上对该临时措施予以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