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李术峰 田雨)文章还是自己的文章,出处和署名却改头换面,辛苦采写的报道被“妙手空空”们移花接木以至“物是人非”——在许多新闻记者眼里,新闻侵权一度因“司空见惯”而“熟视无睹”。所以当国内知名的门户网站新浪网将搜狐网诉至法庭时,人们对新浪网和搜狐网的侵权之争的关注,似乎不在案件本身,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此起事件能使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把“时事新闻”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该解释同时还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庶几可以视为我国司法机关针对传媒市场秩序呼唤法律规范所作的积极回应。
维护新闻传播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历来是国内、国际新闻界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从这些条文中我们可以窥见一斑: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97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讨论制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意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的行为亦然。
——《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第七条规定:视下列行为为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
——《报人行为准则》(韩国报业伦理委员会1961年修订)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剽窃其他报纸、通讯社所刊载的新闻,获准的转载应标明出处。
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我国以10多年时间走过这段历程。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此法。10多年来,时事新闻侵权一直处于一种“心知默许”的状态,如何准确界定“时事新闻”、如何使用“时事新闻”、如何区别“时事新闻”与一般新闻作品,在立法上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在司法上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立法、司法上的空漏与缺位,一方面导致新闻界难以自律、难以申请对新闻作品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导致社会对时事新闻的外延作扩张性解释,甚至误以为时事新闻等同于新闻作品,造成新闻乱抄乱摘之风盛行,甚至造成这样的印象:互联网竟成了“互抄网”!使读者搞不清真正的新闻来源,甚至出现“以讹传讹”的现象。
有专家指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时事新闻的概念,并明确规定时事新闻的使用方式,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步入和谐、有序的轨道;有利于尊重作者智力创作成果,激励广大记者为社会公众奉献更多的精品新闻和更好的精神食粮;有利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驱逐垃圾信息,有利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这首先是中国新闻界的一件幸事,同时,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件幸事。全国法院2002年上半年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91起,其中增幅最大的是著作权案,比上一年同期上升近67%。正是在这种大趋势下,一个适应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全国各级法院要正确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准确认定并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