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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事新闻须“注明出处”:从道德自律上升到法制规范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李术峰 田雨)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引起京城律师界的关注,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正中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应是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则是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了必须遵守的强制性。

  金诚律师事务所素以知识产权业务在业界知名,庞正中律师说,“注明出处”从国际上来看是新闻执业的最基本准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这一点,体现了与国际有关规则的接轨,这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水平一致有着重要意义。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来看,这也会使各媒体在同遵守同一规则的条件下有序竞争,必将进一步促进新闻传播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培育最基本的新闻价值观。

  庞正中说,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必将逐步健全、完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明确了对使用时事新闻的司法规范,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尽管著作权法明确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但是时事新闻的采集、编发都体现、凝结了作者的劳动。有时,这种时事新闻的产生是依靠新闻媒体特有的新闻采编网络完成的,为此,新闻机构本身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通过报道体现出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对新闻资源、对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新闻机构的尊重和保护。二是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新闻业的竞争愈来愈烈,而时事新闻,特别是重大事件的新闻、具有高度时效性的新闻,则是新闻媒体赖以确立业内地位、提高自身形象的重要资源。在这种环境中,不注明出处而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或俗称的新闻侵权。

  这家律师事务所的杨安进律师认为,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也是其价值提高的必然要求。他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新闻资源是比较单一的,新闻竞争也比较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利益多元化趋势愈益明显,时事新闻的价值也在日益扩大的需求市场中体现出来。从国际传媒界来看,首先发布时事新闻,带来的往往是发布媒体的经济利益;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家媒体要取得这一新闻,就要进行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有时记者要冒着生命危险。因此,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司法规范是时代的呼唤。

  庞正中指出,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用了“应当”,说明这不是“提倡性”的规定,而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不能随意违反。他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明确,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关于时事新闻侵权的案例目前还没有,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解决一些问题:一是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二是侵权者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是否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些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有效解决。(完)

( 稿件来源:新华网 )

 

文章出处:新华网 (2003-01-08 17:12:02)
本网发布时间: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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