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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播源” 时事新闻的使用被纳入司法规范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田雨 李术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时事新闻的使用第一次纳入了司法规范的范畴。

  “请尊重时事新闻的‘传播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谈到依法保护时事新闻知识产权问题时呼吁。

  “时事新闻应该让更多的人知晓,但时事新闻采编人员的原创性劳动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曾参与司法解释制定的蒋志培表示,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新闻报道的正常秩序和国家新闻事业的发展,“会促进新闻市场的规范”。

  “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现象,有些媒体在刊登时事新闻时,把‘传播源’——出处和作者姓名——隐去不提,有的甚至改头换面,改成自己的电头和作者名。”蒋志培说,“这样一来,谁知道你是独家采访的,还是转载别人的?”

  蒋志培说,司法解释保护时事新闻采编媒体和作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注明出处,这也体现了对时事新闻“传播源”的尊重。他强调,“不注明出处者,会招惹一些诉讼上的麻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蒋志培认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纳入司法保护,体现了对“特殊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他说,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前后审理了大量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解决了在适用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疑难问题,公平、公正、合理地调整了著作权法律关系,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稳定了文化市场正常秩序。

  “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这些实践中总结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审判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对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公正合理解决著作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蒋志培说。

  据介绍,目前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有关时事新闻侵权的案件。蒋志培说,“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方面自己要加强维权的意识;另一方面,在刊登、转载时事新闻时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完)

 

 

文章出处:转载新华网 (2003-01-08 16:59:12)
本网发布时间: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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