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前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革命博物馆和上海广元公司共同赔偿油画作者董希文的遗孀以及子女人民币26万元。
1999年8月,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中国革命博物馆提供底版,上海广元公司公开发行并销售1.5万套《开国大典》金箔画,根据双方协议,中国革命博物馆有权从中提取20%销售利润。
油画作者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等得知此事后,表示反对,并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中国革命博物馆和上海广元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被告赔偿原告26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董希文是《开国大典》油画原作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他逝世后,其遗孀以及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他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负责保存油画的中国革命博物馆仅享有展出权,它和上海广元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油画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