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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咨询产品”侵权纠纷案件该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sent: sunday, january 13, 2002 12:00 pm
尊敬的蒋法官:
首先,谨以个人名义对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积极探索致以诚挚的敬意。其次,本人有一问题,望不吝赐教。大致情况:一家上海证券咨询公司之咨询产品,遭外地网站侵权将咨询意见公布于网上,此侵权无异。但在诉讼管辖上,怎样将管辖置于上海法院之下,本人尚存疑问。根据高院[2000]48号法释,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才可于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起诉。如此,就不能在上海起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和金钱大大浪费。怎样才能将其放在上海?改变案由,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可否?谢谢!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贾草

 

答:贾先生,你好!
所提问题,似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咨询意见”享有什么权利?是商业秘密,要存在构成商业秘密的几个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所谈情形有些牵强,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来衡量。一般设想,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著作权似乎可能涉及。如是如此,还是侵权问题。
2、侵权问题肯定后,再来分析管辖。依据还是民诉讼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上海确实不构成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为什么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呢?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标准还是原告就被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应该遵守该规则。转变案由,也避免不了管辖的原则。
仅供参考。
蒋志培
北京
www.chinaiprlaw.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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