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6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假冒商标案。经公开审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分别对被告单位南京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吴丽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据悉,这是97年新刑法实施后,江苏省首例以该罪名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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