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0)知监字第37号
沈金到:
你因与上海远东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一中民终(知)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以丢失书稿是侵犯作者著作权行为、侵犯书稿原件所有权的赔偿数额应按整部书稿7175页计算以及原判赔偿数额不应考虑市场需求等为由,向本院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书稿是作品的载体,不完全等同于作品本身。书稿本身被损害,也不完全等同于该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书稿的丢失,对权利人在证明著作权的享有、行使著作权等方面固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上海远东出版社在履行出版合同过程中将你的书稿丢失,造成履约不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将书稿丢失;亦侵犯了你作为特殊物“书稿”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出版社丢失书稿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你在创作作品中所付出的劳动、作品类型、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依法所作的由上海远东出版社赔偿你一定数额经济损失的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