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 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用户在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侵权民事责任,限制在“商业使用”的范围内,这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的重要举措,十分可喜。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完全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而把我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软件未经授权情况下的合理使用,统统定为非法,并要加以处罚。
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许多人认为,新条例对软件版权的保护水平,不顾国情民意,超越了wto标准,超过了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更是大大超国力的,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将损害我国广大人民的利益,带来很大的社会问题。其实,wto对著作权的保护(包括软件)并没有要求延伸到计算机用户,更不排除人们对软件的合理使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大发展,如何保护软件著作权问题,在民间议论纷纷,沸沸扬扬,莫衷一是,论战已久,见仁见智,成为热点问题。
有学者呼吁,著作权法的责任并不涉及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本来就不构成侵权责任。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考虑到软件的特殊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特殊利益,以用户是否“直接营利”、是否“商业行为”等,作为侵权的标准。就我国“入世”而言,一方面,wto的《知识产权协定》对软件用户责任未作规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而对使用侵权文字作品的用户,著作权法原本就不涉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软件保护水平应该合理。
人们广泛赞成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反对只顾权利人的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超级保护,更反对保护垄断暴利;人们普遍支持按照wto标准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反对假借我国入世而超过wto标准要求,不顾社会发展现实的过度保护,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我国计算机的普及应用,损害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人们广泛尊重知识产权,但同时呼吁应对其合理保护而不是过度保护。
①我国政府对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早有清醒认识。江主席2000年11月在亚太经合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不应仅仅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更应注重科技知识的普及化。应根据新的形势,适当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期限和方式,有利于科技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有利于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在我国加入wto的长期谈判中,我国政府也始终坚持这一原则立场。
2002年3月,九届五次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认为:对我国软件的保护水平问题,应当重视社会各界呼声,顺应民意。为此,他们提出要求修改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议案和提案,其中包括三个可供选择的具体方案:(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软件保护办法,同时废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由国务院再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消费者意见,除去其中保护水平过高的规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实际搁置行政法规中保护水平过高的规定。
②在党的十六大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使软件用户只有在商业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授权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使广大人民在教育、科研、公务等非商业活动中,可以合理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从而使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开始趋于合理,这将促进这些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这几年,各界对我国软件保护水平的争议,特别是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来又升级的激烈争论,是新中国立法史上首次对新颁法规敢于说“不”的社会大论争。一批有识之士多方呼吁,上下求索,持之以恒,使这一始于民间,事关国计民生的广泛争论所产生的忧患意识和对策建议,得到了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热情支持。他们分别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使体现国情反映民意的呼声进入了国家机关完善立法的实际操作之中。现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国情民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成为诉讼中的重要依据,从而化解了我国立法对软件保护水平过高的问题,使立法的失误得以补救。这是我国法治史上的新范例,为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开辟了可喜的新途径。这更是对实现十六大提出的:“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促进我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美国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法学者的观点,如被法官采纳,则达到了最高境界。
(2002年11月12日完稿)
参考资料:
① 寿步、方兴东、王俊秀等,我呼吁—入世后我国首次立法论战,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版, http/telecom.chinabyte.com/20020207/1431965.shtml
② 俞梅荪,两会代表和委员提议:修改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6,11,http://www.mzyfz-news.com <http://www.mzyfz-news.com/ 本文是此文的后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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