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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县鸿泰面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与李金明、陕西省宝鸡县物资采购供应站专利侵权纠纷案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陕经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县鸿泰面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县虢镇大众村大理石建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彦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红东,宝鸡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宝鸡市广元路科技馆5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明,男,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宝鸡县金达食品开发公司经理,住宝鸡县虢镇西秦村。

委托代理人翟中平,宝鸡中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宝鸡市经二路97号。

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县物资采购供应站,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县虢镇火车站东闸口。

法定代表人姚志刚,该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宝鸡县鸿泰面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明,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县物资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采供站)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经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泰公司及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苟红东,被上诉人李金明委托代理人翟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李金明以其设计的面皮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该局授予李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面皮机,专利号:zl94202355.2,专利权人李金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鸿泰公司对李金明的zl94202355.2面皮机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于二ооо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第2085号决定,宣告zl94202355.2号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无效,该实用新型专利以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为基础维持其有效。一九九八年底李金明发现鸿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双向联合面皮机,遂诉至该院。该院审理中,李金明提供了一台采供站于二ооо年十月九日销售给李天平鸿泰公司生产的单价为4000元的面皮机,鸿泰公司认为该面皮机虽然是他们生产的,但其中的加热圈部分被他人改动,鸿泰公司对这一主张未提供反证。

李金明的面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设计目的是提供一种以机械化生产代替人工烫面,擀面皮的设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维持的面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面皮机,其特征是:2.挤压器总成中螺旋轴的主轴套有轴承座上,两轴承座间的主轴上为皮带轮,内管套在螺旋轴的螺旋上,加热圈套在内管上,外管套在加热圈上,进料斗通过控制阀与内管连通,内管的末端与螺旋同呈间隙密封配合,挤出器通过挡板连接件与内管、外管的端部连接,刀片位于挤出器的刀口定位板上。该院依据李金明的面皮机专利权保护范围,组织三方当事人对鸿泰公司制造的面皮机产品进行现场勘验,鸿泰公司认可其生产的面皮机除皮带轮位于轴承的末端及加热圈未把内管全部包住以外,其余部分均与李金明的面皮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现场勘验鸿泰公司的面皮机皮带轮位于轴承的末端是与李金明“面皮机”独立权利要求中皮带轮位于两轴承中间作用功能相等同,鸿泰公司称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利要求的加热圈把内管全部包住”并未有充分证据。鸿泰公司制造的产品完全覆盖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李金明提供宝鸡县技术监督局对鸿泰公司生产的10台面皮机进行查处,后又解除查封,由鸿泰公司自行处理。该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勘验鸿泰公司库房,未看到面皮机存货。李金明向该院提供了其生产专利产品成本价为976.48元,最低销售价格为4500元的证据,李金明自称每台利润为3000元。鸿泰公司称其每台面皮机成本价为29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鸿泰公司称其只销售了一台面皮机、未提供其余9台面皮机去向的相关证据。按李金明提供的面皮机成本及销售价格、鸿泰公司生产的10台面皮机共获利3万元。李金明自一九九四年获得该面皮机专利后,即在人民日报、陕西日报、中国食品质量报、陕西科技报、农家信息等多家报纸上刊登广告,同时,还在宝鸡县广播、电视上介绍其面皮机专利产品。二ооо年九月二十七日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珍再次对李金明的zl94202355.2号面皮机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ооо年九月二十八日已受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金明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鸿泰公司未经李金明同意,擅自生产的面皮机主要技术特征与李金明的面皮机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已完全覆盖了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的侵权,李金明要求鸿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该院依法予以支持。鸿泰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未侵犯李金明的专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鸿泰公司虽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无效的请求,因该复审委员会已对李金明的面皮机专利作出实质性审查,故鸿泰公司再次请求无效宣告,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鸿泰公司生产10台面皮机,未提供其销售及成本价的有关证据,按李金明提供的每台获利3000元计算,10台共获利3万元。李金明在获得专利权后,虽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量宣传其面皮机专利技术,但因鸿泰公司生产的面皮机既注有李金明的专利号,也未有人告知采供站销售的产品属侵权产品,且该产品不能从外观看出内部结构,故不能认定采供站在销售鸿泰公司的面皮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面皮机是侵犯李金明专利权的产品,故对李金明请求采供站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鸿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生产,销售李金明的专利产品;二、鸿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金明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李金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李金明负担250元,鸿泰公司负担1210元。宣判后,鸿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生产的面皮机是根据公知技术开发的;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万元的依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第1、2项。

被上诉人李金明答辩称:上诉人销售10台面皮机证据确凿,原审判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未追究采供站侵权责任,请求维持原判,并追究采供站侵权之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其在二ооо年检索的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失效的一种具有加热器的面粉食品挤压器专利,用以证明其九八年生产的面皮机系采用公知技术。该失效专利是一种特别适合于加工玉米等粗杂粮面粉的食品挤压器,该机由装配在密闭管道中的螺旋轴为主构成,密封管道分为送料管和加热管。另外,上诉人称其生产的面皮机与被上诉人的专利除加热圈外的部分相同;还称其生产的十台面皮机,除一台销售给采供站外,其余九台于二ооо年初作为废铁卖掉,但未提供证据。被上诉人提供了批量生产面皮机的成本为每台1478.14元。上诉人在庭审中称其生产面皮机的成本价为每台1500元,销售给采供站的一台面皮机获利2300元。

以上事实,有专利文献、无效宣告决定书,产品说明书、发票、处罚书、宣传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庭审笔录在卷,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鸿泰公司生产的面皮机除加热圈外,其它主要技术特征与李金明的面皮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同,李金明的面皮机专利加热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内管套在螺旋轴的螺旋上,加热圈套在内管上,外管套在加热圈上;鸿泰公司生产的面皮机加热部分,内管亦套在螺旋轴螺旋上,亦设有加热圈及外管,功能与李金明专利技术方案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等同,鸿泰公司生产的面皮机落入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的侵犯,应当赔偿由此给李金明造成的损失。鸿泰公司称其根据已失效的专利开发生产面皮机,但已失效的“具有加热器的面粉食品挤压器”专利是其在二ооо年检索到的,迟于其生产面皮机的时间;在李金明面皮机专利权2—5有效的前提下,鸿泰公司称其根据公知技术开发生产面皮机的依据不足,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鸿泰公司在二审中所称其生产面皮机的成本与李金明提供的生产成本相接近,考虑鸿泰公司销售的一台面皮机实际获利2300元;鸿泰公司未提供其余九台面皮机去向的证据,故应按其销售十台获利23000元计算赔偿数额。李金明在答辩中要求认定采供站构成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李金明并未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本院对此部分不作审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基本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经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经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宝鸡县鸿泰面食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金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3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60元,由李金明各负担300元,鸿泰公司各负担1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常平继                         

                                代理审判员   魏西霞

                               二оо一年六月十八日

                                       侯学正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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