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庭长: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熟知您本人和您本人的学术成就。前不久代理的一起作品侵权案件,您与网友的交流信竟被作为诉讼的依据。我认为,有必要将有关情况向您反映。 某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庭审时,数次引用您于2002年7月30日15:52给他的信函,多次强调您复函中认为他侵权赔偿的计算,“实际上是少收了应该得到的使用费”。 您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知识产权庭庭长,与就个案给网友的私人信函中,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此函虽没有被作为证据使用,但却于庭前被复印后送交法院并在庭审中数次被引用。这种使用方法与举证效果无异。此种情况势必使地方法院在判案时受到影响。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社会角色。我以为,自己或许也是个学者型的律师。但在执行律师职务时,我尽量注意诸多的社会兼职不与受托职务混同。而法官的角色混同,将会产生更为不良的影响,蒋庭长在网站上的对来函的回答都是抽象而原则性的,而与网友的交流被用作诉讼依据,肯定是您始料不及的。不揣冒昧,供蒋庭长参考。 蒋庭长或许有必要消除私人信函被不恰当使用的消极影响。 王律师
附: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信函 某先生: 感谢来信。你的前种计算有一定道理,实际上是你少收了应该得到的使用费。对待赔偿问题,一是有个合理的计算方式;二是也要考虑诉讼的成本。任何诉讼都不能保证绝对胜诉,因此,还是要防止风险。你的计算办法似也考虑了此种情况。由于涉及到具体案情,我不便说得过多。以上供参考。 北京 蒋志培
答:王律师,你好! 感谢你的来信和有益的忠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对待一些读者来信的一些回答,均为法律知识层次、宣传法治的角度所写。有些通过此渠道反映的具体问题,本网站也告知按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对涉及的具体案件一般都不作答复,仅对探讨业务问题进行解答。所以本网站的解答不能作为任何诉讼的依据,如果在此问题有的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对一些解答作不当使用,都是违背本网站的初衷的。我们在法院系统明确规定本网站答复不作为当事人诉讼的依据。我也相信当地法院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我也希望此封回信也不要作为什么依据被传播。 今后我们将在每封回信中都写上声明答复不作为任何法律行为的依据,之所以还要应读者要求这样做,不是为了个人(个人要付出巨大的无偿劳动),而是为了让这个窗口生存下去,中国的老百姓现在还需要这个!!
祝好!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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