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7月自费参加了国际英语语言水平考试(雅思考试),并通过中外法律专家的审核、面试,作为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培训计划的第三期学员,自今年1月4日至9月28日,到欧洲进行了为期8个月20天的学习考察。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项目介绍
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是对我国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欧洲联盟签署的政府间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由中国司法部和英国文化委员会负责共同实施,主要目的是相互了解、相互借鉴和相互合作。为期4年,从2000年至2004年。该项目包括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培训计划,法官、检察官培训计划以及访问学者培训计划等三个主要子项目,费用全部由欧方负担。我参加的是第一个培训计划。根据项目协议,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培训计划4年共组织4批,每批15名参加者,培训时间约9个月,全部培训在欧洲进行,培训课程内容包括宪法和行政法、刑事法律、民商事法律三个方面,在项目结束后,每一学员要完成一篇不少于3,500字的英文论文,题目自选。
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法律和司法国际合作项目,其知名度在国内和欧洲都相当高。《南方周末》曾以“欧风吹法”为题进行了长篇报道。中欧双方对此项目均高度重视,在北京设立了“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办公室”,在欧盟的各个国家还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培训事务。依照中欧双方的约定,从中国选派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培训计划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英语熟练并且年龄在25岁到35岁之间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训前途的法律工作者。本期15名学员来自于律师事务所、法律院校、法院和国务法制办公室等法律实践部门,其中法院系统共4人,即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和广州中院各1人。
项目开始之初,司法部领导向我们提出了明确的学习要求,本院外事局领导也向法院系统的4名学员提出了注意事项。学习的总目的就是要学习借鉴、洋为中用。欧洲是近代工业文明的发源地,也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发源地,他们的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研究。我们首要的学习任务是学习了解欧盟和欧盟国家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的具体贯彻实施。同时,作为交流与合作项目,要做到双向的影响,我们也要向欧洲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传播中国的法制文明,起到相互沟通的桥梁作用。去欧洲之前,我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准备,以便准确地向欧洲司法界同行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近9个月的学习交流期间,我们历经英国、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瑞典、西班牙、卢森堡等9个欧盟国家。中欧双方对学员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各个阶段的学习成果都要评估总结。期间,外事局领导还亲自到西班牙关心了解我们的学习情况,并参加了该阶段的结业典礼。司法部的领导也到伦敦看望学员和了解学习情况。他们对我们在欧洲的学习给予了支持、鼓励和肯定。
二、学习和考察内容概况
这8个多月以学习为主,由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讲授欧盟法和有关欧洲国家国内法律的基本制度和有关法学理论。包括欧洲法律概论、宪法、行政法、刑法、人权、商法、消费者法以及欧洲司法和检察制度等。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法学专业的各个领域,意在让我们从总体上了解欧洲法律和司法的基本状况。教学方式灵活多样,基本上采取了课堂教学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期间,我们参观、访问了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欧共体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等欧盟机构,还参观了欧洲理事会、欧洲人权法院、国际法院以及各国的议会、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检察机构、警察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监狱、反虐待康复中心、法律院校和法律援助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后半部分学习中,组织者还安排我们在比利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2周的实习,概要了解比利时法院体系和执业律师的运作方式和程序。通过实地参观、访问和实习,听取实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的介绍,并与他们包括服刑人员直接交流,增强了感性认识,强化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对欧洲的立法、司法有了更加全面、直观的认识。
在欧洲学习期间,在主办单位的组织和倡导下,我还利用业余时间,阅读了大量书籍,查阅了大量资料,并深入生活,走访了一些普通的欧洲农民、工人、商人、学生,尽可能地了解欧洲的文化、历史背景、社会现状,不仅学习法律,还了解了这些法律据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从而更清醒的认识到哪些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哪些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主要学习成果和感想
具体而言,由于该项目涉及不同的国家,涉猎不同的部门法,所以采取了分阶段教学的方式,在每一国家学习该国最发达、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的一门部门法。例如,由于丹麦是欧洲控制犯罪最有效的国家之一,在丹麦期间,主要由位于哥本哈根的丹麦人权研究中心组织,我们学习了欧洲有关刑事方面的国际条约以及丹麦、法国等有关欧盟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囊括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罪犯的改造等各个阶段。其中一些积极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例如,在欧洲大陆盛行的预审法官的设置,可以在侦查阶段增强对警察权的监督,有力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国家资助和社会保险、律师义务承担相结合的法律援助体系为社会中低阶层提供了有效的人权保障,还能减轻国家及社会的压力;设置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监狱,区分对社会危险性不同的罪犯的改造的行刑制度,既可以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又能节省巨大的监狱管理开支。
此外,我首次系统学习了欧洲人权法,了解到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人权标准应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各国的人权标准不一致的前提下,如果设定一个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应为下限,而不是上限的保护标准”(就低不就高原则),从而充实了批驳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人权为借口无理干涉我国内政的理论武器。同时,我也认为我国应当根据现实的国情,适度地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注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法国、德国的行政法体系比较发达。在德国特里尔欧盟法学院,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和法国南希地方行政法院的院长系统讲授了行政法,以及该两国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特别是法国,行政法院并不隶属于普通的司法系统而单独成为一个体系,行政法院的运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法国大革命后的行政诉讼体制,在某些方面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资源浪费现象。我们还参观了南希地方行政法院,听取了该院对几起行政案件的庭审。法国行政法院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法院法庭的设置不同于普通的法庭,在法庭内,仅简单地摆设了几张条形办公桌,法官与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相对而坐,与其说是审判,更象在商谈。据介绍,这种特别的格局是为了使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尤其是公民一方在庭审时感到放松。种种周到的考虑,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往往会选择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使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得以缓解。通过学习和参观,我加深了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丰富了对欧洲行政诉讼制度的了解。
西班牙有一部年轻但完善的宪法。该国1978年才摆脱佛朗哥的专制统治,在短短二十几年中创设宪法,设立宪法法院,很快走上法治的轨道。在西班牙期间,主要由马德里自治大学的教授和宪法法院的法官介绍西班牙宪法的创设和主要宪法原则,以及西班牙宪法法院的工作。通过学习和比较,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比较完善,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根本法。但是,由于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无论是国家机构之间的冲突,还是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均没有专门的机构管辖,使得宪法的实施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而在欧洲,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有相应的宪法法院与之配套,不但促进和保障了宪法的实施,也与行政诉讼体制相辅相成,有利于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和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
在比利时的根特大学、鲁文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我系统地学习了欧盟法律概论和欧盟民商法,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侵权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经济共同体、煤钢共同体和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1993年11月,《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欧共体演化为欧洲联盟。欧盟现共有15个成员国,主要分布在北部、西部和南部欧洲。预计在2004年,位于中、东部欧洲的10个国家将会成为欧盟新的成员国。欧盟共有三个支柱,除了欧共体为其中一个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支柱外,还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在司法和内政事务方面发展了另外两个支柱。但只有欧共体有立法和司法机制,其总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欧洲内部市场,促进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保障自由竞争。欧共体立法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完成,议会正在逐步加强其在欧共体立法中的地位。欧共体法院和欧共体一审法院是主要实施欧共体法律的司法机构,虽然欧共体法院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其判例对于解释和发展欧共体立法起着巨大的作用。欧共体与各成员国在不同的经济领域有着权限划分,例如在商业政策方面,欧共体有着完全的权限,而在农业、教育、环境等领域,则由欧共体与各成员国共享权限。欧共体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直接效力性是欧共体法律适用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当欧共体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欧共体法优先;某些欧共体立法具有直接效力性,各国公民、法人等个体可以直接援引保护其权利。总而言之,欧共体的一整套运行机制,都是为建立欧洲统一市场服务的,欧共体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共体法律时,也是本着这个总目标的。
知识产权法在欧盟及有的欧盟国家,例如英国、德国和法国比较发达,但在北欧及南欧发展程度略微逊色。总体来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来调整的,欧共体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是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之间的冲突,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和维护自由竞争环境,从而建立统一市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欧共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定主题”(specific subject-matter)理论,认为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设置分别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商标权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也代表了商标权人对该商标所建立的特殊信誉,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只能在为实现这一特定目的合理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范围,权利人就是滥用权利,不合理地限制竞争,其行为将被禁止。当然,由于合理范围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欧共体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所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经常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知识产权与自由竞争的协调问题中,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相关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和配额限制的逐步降低,以及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已经逐步从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国家过渡,平行进口问题,特别是涉及商标权的平行进口将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999年广州中院审理的侵犯“力士”商标权纠纷案件,即是伴随亚洲金融危机而来的涉及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虽然已经过世界各国一百余年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相关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也因为各国分歧较大,亦将该问题留待各成员国通过国内商标法律制度解决。为此,我选择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比较研究”作为论文题目,想通过欧洲、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解决寻找一些借鉴。
事实上,平行进口问题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常常被用来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手段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是两个最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其中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武器,而地域性原则则通常被用作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虽然权利用尽已是一个达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法原则,但对权利用尽范围的理解则不尽相同。一般来讲,有国内用尽、地域用尽和国际用尽三种权利用尽原则。我通过学习与研究发现,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的发展情况选择了一定的商标权利用尽机制,例如,目前美国原则上采用国内用尽,日本总体上选择了国际用尽,欧盟则适用欧共体用尽(后来发展为欧洲经济区域用尽)。同时,这些权利用尽机制的适用又都并非是绝对的,每一个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总是辅之以例外性的规定。一般来讲,当国内商标权人有合法的理由,例如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相同商标商品有实质性差异,会造成国内消费者的混淆,或者平行进口商侵犯或不当利用其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平行进口将被禁止。无论哪一种权利用尽理论被采纳,其目的都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的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保护商标权人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从而鼓励其进一步投资、繁荣市场,另一方面避免权利人过分垄断市场,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根据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o规则的要求,取消贸易壁垒,扩大国际贸易自由度也是各国对待平行进口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我认为我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可以原则上采用国际用尽原理,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但应当明确一些例外性的规定,即当平行进口损害国内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国内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应当禁止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可以不必急于立法,留待司法实践的逐步探索和完善后再进行。
由于范围广,欧洲的法律又很复杂,有很多全新的知识,又全部采用英语授课,学习任务非常艰巨,平均每天大约有6小时的听课时间。我在上课和参观交流时,积极参与,不仅就相关问题主动提问,而且当外方人员对我国的法律及司法状况不了解或存在误解时,多次向他们介绍、宣传中国的法律及司法现状,使欧洲人进一步了解中国,认识到中国已经发展为文明的法制国家。在西班牙学习期间,我有幸参加了欧方为第三期法官、检察官培训计划在巴塞罗那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问题研讨会”,与我院参加该培训计划的4名法官以及地方法院的4名法官共同就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有关问题与欧洲的法律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我还着重就我国几部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情况,我国建立的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制度,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向欧洲法律界人士作了介绍,并回答了外方提出的一些问题,得到了与会人士以及会议组织者的较高评价。
此外,通过近9个月的学习和考察,我不仅体验、学习到欧洲许多先进的经验,了解了欧洲政治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同时也更深刻地认识到,通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有的方面已超过欧洲国家。其中最为突出的即为诉讼效率,著名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这表明自古以来,欧洲人就认识到司法的效率与司法的公正同样重要,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司法界共同追求的主题。但是,目前普遍困扰欧洲各国司法界的难题就是诉讼周期过长。在法国,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需三、四年才能审结。在比利时,拖延诉讼的情况更为严重。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往往需要长达十年的时间审结。这种久拖不决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对司法界的普遍不满。当我向欧洲同行介绍我国的审理期限时,他们都赞叹不已,对我们的诉讼效率深表敬佩。
在欧洲近9个月的学习,使我对欧洲的法律制度、法学理念、司法体系都有了宏观的了解,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都有较大收获。我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会逐步增长,与此同时,各种涉外法律问题也会相应增加。中国需要了解世界,世界也需要了解中国。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利用好学习到的知识,借鉴外国司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发扬我国的法制建设成果,为将我国建设为世界领先的法治国家奉献自己的力量。(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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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助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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