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法学博士蒋志培撰写的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文章即将发表。该稿主要内容由蒋志培庭长于2002年10月16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了讲解。2002年10月25日蒋志培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新领域法律适用培训班上再次作了演讲。
该文章著作权部分全文约15000字,分为大部分: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与受理;二、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三、著作权民事诉讼的证据;四、对一些特殊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五、出版者对侵权出版物的著作权法律责任;六、对几类特殊纠纷的法律适用;七、侵犯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八、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临时措施与民事制裁的适用。下面是该文章著作权部分的第一段: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生效实行。著作权法的此次修改是为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而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五十三项,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著作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使著作财产权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调整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使其更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还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面临着几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新著作权法增设的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制度;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实践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多年来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从2002年初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始起草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经广泛征求有关主管机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意见八易其稿,终于在2002年9月提出送审稿。2002年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10月15日公布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三十二条,分为以下几部分内容:(2002-10-28)
该文章披露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和条文规定原意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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