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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已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属于侵权
 

  本报北京1015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从明天起,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误导公众的,也将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最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天正式施行。

    依据该司法解释,除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外,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还就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类型和管辖、商标侵权判定及其损害赔偿、商标使用许可、侵权民事制裁等作出规定。

    本报北京1015日讯 记者吴兢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天起,打著作权官司的当事人,应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今天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规定的新规则。

    作为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的一个补充,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海淀区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等不到10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案件。

    今天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释共32条,对著作权民事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案件管辖、举证、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侵权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文章出处:新华社 2002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郭雷鸣)
本网发布时间: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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