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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为先 处理署名权纠纷法律原则确定
 

    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近年来,因署名问题、委托作品等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给法院的审理判决也带来新的难题,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提示人们,法制环境和市场机制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最好先定“合同”。

    这个司法解释说,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对于委托作品,高法在解释中指出,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这个即将于10月15日实施的司法解释还规定,除了《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报酬。而对于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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