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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新司法解释: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网北京1015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从今天起,打著作权官司的当事人,应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于今天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规定的新规则。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著作权案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比较复杂,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承担此类案件的一审,可以提高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

    作为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原则的一个补充,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海淀区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等不到10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案件。 今天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释共32条,对著作权民事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案件管辖、举证、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侵权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是权利人权利保护的关键,一直为各方关注。依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对于怎样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便于法官操作,该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文章出处:人民网 2002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湘)
本网发布时间: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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