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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邬焕庆)一直不太明确的商标侵权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终于有了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关于二年时间的起始计算方法,这个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确定了一定范围内的续诉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文章出处:新华社 2002年10月15日
本网发布时间: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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