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围绕着蓝色发光led的专利权,发明者中村修二(美国加里福尼亚州某大学教授)和发明当时工作过的精密机器工厂“日亚化学工业”之间相争的诉讼,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三村量一裁判长于2002年9月19日判决,专利权属于日亚化学工业,驳回了中村教授要求转移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判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中间判决”。由于中村教授同时还请求,如果专利权的转移不被承认,作为向“日亚化学工业”转让的价格的一部分,要求“日亚化学工业”支付给20亿日元,裁判围绕着价格继续进行审理。
成为争议的是,成为中村教授发明的中心的青色led约100件专利的其中的一个。专利法规定,职员职务上的发明,专利权属于职员,企业如果支付相应的报酬专利权可以转移。裁判的焦点一是本件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二是如果是职务发明,向日亚化学工业转移专利权的合同是否成立?
裁判中日亚化学工业举证有中村教授署名的转让证书等,主张“存在专利转移的默契”。 中村教授反驳说“转让证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当时连发明者有接受专利权的权利都不知道,转让合同成立也是迫不得已的”。
中村教授于1993年成功发明了蓝色led。有关成为诉讼标的的专利,中村教授从日亚化学工业领取过2万日元的报酬。
蓝色发光led是通过电流发出蓝色亮光的半导体。红色和绿色的发光半导体在20年以前已被开发出来,由于蓝色发光led的发现,光的三原色配套了,大型屏幕画面等的实用化成为可能。据说具有年间2000亿日元的市场价值。
虽然在“公司的发明属于谁”的争议中日亚化学工业胜诉,但中村教授不服专利属于公司的中间判决,表示即使20亿日元的请求得到承认也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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