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5日“2002成都.西部投资论坛”召开知识产权专场报告会,题目实为“wto与知识产权”。 蒋志培庭长以入世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题做了演讲。这是发言提纲。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1994年世界各国外交会议通过了《马拉客什宣言》,宣布了要成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来代替”关贸总协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从此我国的“复关”问题转为“入世”问题。 随着中美、中欧等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的签订,我国“入世”当时就突显在全国人民的面前。
当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之后,我国的“入世”就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
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粉墨登场”成为经济联合国(economic un)成员必须遵守重要法则之一。
trips协议的内容分为宗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各成员的执法与执法程序的最低标准三部分。它对各成员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既概括又具体、既严格又不失灵活、既创设新规则又借助现存知识产权条约的一个可操作性很强的要求。我国政府承诺了世贸组织包括该协议在内的国际规则。我国不但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都不能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
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
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人类不能不保护知识产权财产,不能不拿出智力劳动创造出的一部分给与知识财产的创造者,只有给人类的智慧之火不断添加知识产权之油,智慧之火才能越烧越旺,人类社会才能不断发展,才能最大的满足人类本身的需要。
正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wipo日内瓦总部大楼大厅圆顶的题词所说的,“人类的聪明才智是一切艺术成果和发明成果的源泉。这些成果是人们美好生活的保证。国家的职责就是要保证坚持不懈的保护艺术和发明。”
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
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知识产权的范围 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内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把握权利的实质又掌握各类知识产权领域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把握权利的法定范围,及处于发展、变动状态的国际条约、内国法和知识产权界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类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我们会发现立法者在这些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行为种类和具体表现形式。虽然在这些条款规定中也有所谓弹性规定,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第七步,作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上述认定流程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判断中虽然表现形式和侧重点略有不同,但形成法官心证基本思路和判断流程是一致的。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中证据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则起着决定的作用。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的分担又使本来就很复杂的侵权行为认定出现更为复杂的局面。本论文只想提醒读者注意证据问题,在此不想赘述。
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
不履行义务既导致民事责任,又直接成为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诉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确认权属是知识产权权利上请求权的具体诉讼形式,赔偿损失是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上述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都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造成损害的则进行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2000年12月至2002年2月共制定公布司法解释10余件,健全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
全国法院从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265件,审结5041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19件,审结 314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06/02/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4/06/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02/07/2001更新)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3/07/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07/2001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8/11/2001更新)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15/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2/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01/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09/07/2002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09/07/2002更新)
我国入世后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有那些特点呢?
1、覆盖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适用新型。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这些权利或者权益都能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得到诉讼的保护。
上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2、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认定等同侵权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立即停止侵权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将停止侵权(即永久性禁令)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
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这两部法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专利使用费倍数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使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有明确依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
该规定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提出该条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所谓等同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而非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物。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说明,即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也就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该两项条件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3、设立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全面的临时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等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用法律和完善中国民事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对专利、商标、布图设计等相应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各类知识产权都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与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
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对于反不正当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2]可以在受理立案后,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4、设立专业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自2000年以来,人民法院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的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44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国3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一些大城市的少量基层法院经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司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全面适用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一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法律责任“损一赔十”,在法院查证属实的漏瞒报数额只有20多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判赔损失200多万元人民币;
另一起案件判决构成“等同”侵犯专利权,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构成“等同”侵犯专利权,并按照原告提供的专利产品单价计算赔偿额。判决被告支付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赔偿请求。
加入世贸组织后,最高人民法院此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趋向值得关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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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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