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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结

 2002年8月

    一、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五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围绕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重大举措,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审理了大量案件,树立了新的形象

    据对1997年至2002年上半年期间的司法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5086 件,审结23645 件。其中,审理商标纠纷案件2515     件,专利纠纷案件7846 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6152 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690    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883    件。我庭自己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及请示案件也达到 302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产生的国际国内影响也很大。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案件;四是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五是涉外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培养了一批专家型的审判人才,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树立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地位得到确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从1981年12 月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相继颁布施行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或者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据此,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并表现出“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

    (三)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

    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特别是为适应入世需要而制定或者修改的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例如,《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近20余件。有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也将于近期出台。

    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制度;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制度;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这些重要审判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的建立和完善,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审判组织,培养审判队伍

    人民法院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也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能仍然是负责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且在全院机构、编制精简的情况下,民三庭增加了编制,强化了职能。 与此相适应,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均都设立了民三庭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立、健全,为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提供了组织保证。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专业审判队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地方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在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出国学习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照顾,并定期研究如何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养了一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队伍,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审判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有的还被授予“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光荣称号。

    (五)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6月和1997年7月,先后两次召开由中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公布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8年6月,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向全国现场直播,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各有关法院还结合审判方式改革,通过与媒体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宣传。通过宣传,不仅教育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同时还向国内外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扩大了社会影响。

    (六)适时召开全国性会议,及时部署审判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

    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部署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讨论研究了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会后还整理下发了本次会议的纪要,以指导司法实践。

为贯彻实施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经验,部署了技术合同审判贯彻合同法的工作,讨论了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作好入世的准备,以及研究在大民事格局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作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的形势,全面总结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对知识产权审判作好应对入世准备、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大民事格局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作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作了全面及时的部署。

(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为了共享国际上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知识,并且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五年多来,在我院外事局的指导下,我们与欧盟合作,先后在中国举办了三期知识产权培训班,受训人员达200余人次。同时,根据该合作计划,我们还组织了知识产权法官高级代表团到欧盟有关国家考察,派出知识产权法官到欧盟有关国家短期学习等。此外,我们还派人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会议,到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学习考察,做访问学者。期间,我们也接待了来我国考察的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官和有关知识产权官员、专家学者代表团达数十次之多。通过相互交流学习,使我们的法官开阔了眼界,提高了水平,同时,也使外国了解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真实情况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

总结五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因此,只有坚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也才能因此而得以体现。五年来,各级法院领导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深入研究和努力把握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围绕党和国家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以及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等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积极部署各项审判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本身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注意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

    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是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此外,不少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采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或研讨会、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借鉴有益的审判经验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途径,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运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例如,借鉴“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等方法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借鉴“抽象检验法”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等。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各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诉讼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加以完善,包括: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后果;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理清诉辩思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直接承办案件;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许多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使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有了程序上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有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还未被充分认识,现行的审判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迅速有力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法官少,与其承担的审判任务还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尚不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方比较薄弱,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与疑难问题缺乏研究,未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的法官办案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能适应入世后的需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应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党和国家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入世的严峻考验,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大民事审判格局对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一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神圣而艰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新世纪人民法院“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工作思路的总揽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计划纲要确立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法律,积极适应入世的需要,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自2000年8月到2001年10月,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批知识产权法律相继修改完毕并公布实施。这些法律的修改及完善,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所做的重要准备之一,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这次修法的力度很大。如专利法总共69条,修改的条文就达35条。其中重大的修改有: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决定,纳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不仅对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等等。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力度也很大,修改后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上述法律的修改将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会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增加,数量增多,难度增大。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各有关法院,特别是由于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可能导致案件较大增长的一些法院,一定要在认识上、组织上、业务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强对新法的学习,调配充实和培训审判人员,把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法律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工作来抓,确保新旧法律的平稳过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及其审判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有关专利复审、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无效,商标评审,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各类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

    (二)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别要审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民事侵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以及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适应入世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适应入世的需要。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整体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各有关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要进一步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这是做好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既切实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要把入世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新的考验,需要坚强可靠的组织保障。各有关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使知识产权审判组织适应入世的需要。

    要把入世同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的现状从总体上讲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更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如何真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培训、指导和工作部署上还存在难以统一的问题;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没有配备起码的审判人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尚不稳定,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有关法院在进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设置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

    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相比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他们不仅要具备其他法官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还要求具有理工知识背景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这都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选拔更为困难。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法院内部人员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削弱这支队伍。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把知识产权审判当作一般的民事审判来对待,仅仅按案件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倾斜,努力为知识产权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也要端正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态度,树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即将实施,要充分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入世后,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可能会遇到与trips协议冲突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各高级法院也要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掌握本地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主动权,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和调研信息等材料。

    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都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王永昌执笔)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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